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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先的債務就不需要承擔了嗎?

當老闆的都知道, 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承擔責任, 比如說, 公司因為沒有按時年報被列入了一場經營名錄, 那麼作為老闆的法定代表人, 在出行出境時會收到限制, 諸如此類對公司的懲戒都會直接影響到法定代表人。 既然如此, 公司的債務就等同于法定代表人的債務嗎?假如背負債務的公司換個法定代表人, 之前的債務就不需要承擔了嗎?相信這個問題, 有創業想法的你一定想知道。 今天, 財大大就說說公司的債務和法定代表人的債務關係問題。

在此之前分享一則案例:甲和乙該公司是長期合作夥伴關係, 此前已經建立了信任基礎。 但乙公司由於自身經營管理問題, 拖欠了甲公司500萬餘元, 一直沒有償還。 鑒於是友好關係, 甲公司多次與乙溝通, 但沒有效果, 乙公司顯然是依仗著甲公司的新人故意拖欠, 於是乙公司欲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最終, 法院判決乙公司依法償還對甲公司的債務。 乙公司在期間已經做了法定代表人變更, 甲公司開始還擔心跟乙公司的債務問題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同步變更了。

從上面這個案例, 我們就可以知道:就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了,

該承擔的債務問題不會因此消除。 所以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替公司處理債務問題, 真正需要承擔公司債務債券的還是公司。 其實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的債務, 是和個人無關;如果該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公司職權的過程中因違法違規或公司章程, 給公司造成損失, 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國內很多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由大股東(就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擔任。 根據相關規定, 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將由變更後的公司全部承擔。

這裡有一點財大大需要提醒大家, 一般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定”都會約定:原債務由原股東承擔。 那麼, 如果股東有瞞報債務的情況, 可以追求其責任, 但是很可能是新股東要先承擔, 然後再向原股東追償。 如果公司是轉讓來的, 那在轉讓之前需要確定該公司有沒有將債權債務處理清楚, 是否欠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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