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老闆的都知道, 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承擔責任, 比如說, 公司因為沒有按時年報被列入了一場經營名錄, 那麼作為老闆的法定代表人, 在出行出境時會收到限制, 諸如此類對公司的懲戒都會直接影響到法定代表人。 既然如此, 公司的債務就等同于法定代表人的債務嗎?假如背負債務的公司換個法定代表人, 之前的債務就不需要承擔了嗎?相信這個問題, 有創業想法的你一定想知道。 今天, 財大大就說說公司的債務和法定代表人的債務關係問題。
在此之前分享一則案例:甲和乙該公司是長期合作夥伴關係, 此前已經建立了信任基礎。 但乙公司由於自身經營管理問題, 拖欠了甲公司500萬餘元, 一直沒有償還。 鑒於是友好關係, 甲公司多次與乙溝通, 但沒有效果, 乙公司顯然是依仗著甲公司的新人故意拖欠, 於是乙公司欲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從上面這個案例, 我們就可以知道:就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了,
國內很多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由大股東(就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擔任。 根據相關規定, 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將由變更後的公司全部承擔。
這裡有一點財大大需要提醒大家, 一般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定”都會約定:原債務由原股東承擔。 那麼, 如果股東有瞞報債務的情況, 可以追求其責任, 但是很可能是新股東要先承擔, 然後再向原股東追償。 如果公司是轉讓來的, 那在轉讓之前需要確定該公司有沒有將債權債務處理清楚, 是否欠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