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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核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批復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於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2017年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請示》(中油資〔2017〕242號)及相關檔收悉。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等有關規定, 經審核, 現批復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面值總額不超過100億元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二、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採用分期發行方式, 首期發行自我會核准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其餘各期債券發行, 自我會核准發行之日起24個月內完成。

三、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嚴格按照報送我會的募集說明書進行。

四、本批復自核准發行之日起24個月內有效。

五、自核准發行之日起至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前, 你公司如發生重大事項, 應及時報告我會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中國證監會

2017年6月29日

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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