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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2、會議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公司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體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 公司股東可以在網路投票時間內通過上述系統行使表決權, 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路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

如果同一表決權出現重複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為准;

4、現場會議召開地點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艾溪湖一路569號, 公司會議室;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7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時間。

6、股權登記日:2017年7月17日(週一);

7、會議主持人:董事長程凡貴先生;

8、會議出席情況: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13名, 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1,108,550,912股, 占公司總股份數的48.3923%, 沒有股東委託獨立董事投票。

其中, 參加現場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7人, 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1,107,962,512股, 占公司總股份數的48.3666%;參加網路投票的股東為6人, 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588,400股, 占公司總股份數的0.0257%;參加現場及網路投票的中小投資者及股東授權代表10名, 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15,358,822股, 占公司總股份數的的0.6705%。

公司的全體董事, 全體監事和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會議,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江西華邦律師事務所胡海若先生和雷萌先生列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 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注:本公告中除特別說明外所有數值均保留4位小數, 若出現各分項數值之和與總數尾數不符的情況,

均為四捨五入原因造成。 )

三、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一)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

(二)本次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於為下屬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108,490,512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對60,400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54%;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5,298,422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6067%;反對60,40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3933%;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江西華邦律師事務所胡海若先生和雷萌先生見證,

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見證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等事宜, 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檔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江西華邦律師事務所《關於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檔。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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