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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外賬”進行“賬外經營”偷稅行為,稅務機關會如何查?

編者按:會計資訊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資金變動的財務資訊, 是記錄會計核算過程和結果的重要載體, 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 評價經營業績進行再生產或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同時也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管理和稅務檢查的基礎。 一些企業為了偷逃國家稅款, 攫取非法利益, 通過提供虛假的會計資訊等手段, 大肆搞賬外經營, 從而達到其非法目的。 賬外經營偷逃稅款會使得部分企業因此而承擔較低稅負, 導致市場競爭失序, 引起企業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 擾亂稅收征管秩序,

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企業設置“賬外賬”並不是萬全之策, 隨時面臨著被稅務稽查的風險。 本期華稅為讀者分享一則文章, 以期讀者能對“賬外賬”有所瞭解。

一、設置“賬外賬”進行“賬外經營”構成偷稅

有些企業違反國家規定設置兩本賬:一本是大賬(外賬、明賬), 為法定會計帳簿, 記錄正常業務;另一本是小帳(內賬、暗賬), 為頗具神秘色彩“賬外之賬”。 此之“賬外之賬”有兩層涵義:隱匿、轉移資金於大賬之外的小帳;為逃避國家稅務監管, 巧施手段賬外作祟。

所謂“賬外經營”, 是指納稅人利用會計資訊源的壟斷性, 對其所發生的經濟活動事項故意不在法定會計資訊載體上記載, 使對外披露的會計資訊嚴重失真, 以逃避相關經濟責任的一種經濟違法行為。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企業設置賬外賬, 形成賬外資金, 在真實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等, 在形式上具備構成偷稅行為的要件, 企業的此種行為隨時都面臨著被稅務機關稽查的風險, 一旦查出, 企業將面臨著大額的財產損失,

不僅需要繳納滯納金, 還需承擔0.5-5倍的罰款。

二、“賬外賬”的形成方式

單位對於本應通過編制記帳憑證登記相應的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 在對外報告的財務報表中反映經濟業務, 卻沒有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加以記錄反映, 並且另設內部“帳簿”進行記錄, 這些賬就是所謂的賬外“賬”。 根據行業管理模式和造假手段的不同, 企業賬的存在形式多種多樣, 一般表現為以下情形:(1)開設一個賬外帳號, 常見的有個人存摺、信用卡、外埠存款戶、存出投資款, 用於賬外經營;或者利用被審計單位開立的銀行帳戶, 作為過渡帳戶, 賬外收入暫存在該銀行帳戶, 然後通過支票轉出, 賬外資金轉入、轉出均不做賬務處理;(2)銷售收入不入帳,

產品成本則通過帳面核算。 即企業發生料、工、費通過帳面核算, 而將部分銷售收入通過現金交易, 體外迴圈;(3)購銷雙方事先議定, 互不開票, 形成帳面無任何反映的賬

外資產;(4)購買固定資產, 虛開購買材料的發票再以材料領用, 擠佔成本, 或自製的固定資產領用擠佔材料成本, 形成賬外資產;(5)生產經營過程中, 採用多結轉成本、多報耗用數量, 或少報產成品入庫等手法, 形成賬外存貨;(6)將已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應收賬款、預付帳款不入帳, 或核銷的債權重新取得所有權後不作賬務處理, 形成賬外資產;(7)被審計單位股東借出資金賬外投資, 收到投資收益不入帳;(8)出售或出租閒置房屋、場地;變賣報廢車輛、舊設備不入帳;(9)變賣材料、積壓物資、邊角廢料以及收取門面房的水電費和物業費、返還的押金、將保險公司的事故理賠款截留不作賬務處理,

形成賬外資金, 設立“小金庫”;(10)漏記個人或關聯方借款及逾期借款罰息;低估因漏記帳外收入而形成的未記稅金以及與之相關的稅收滯納金、罰款;隱藏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等;(11)上年餘額結轉或本年科目對沖, 形成賬收賬, 譬如, 將上年末的預收賬款和存貨餘額, 在本年初同時不結轉;或者本年將反映個人借款的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收款不同名等額對沖, 將本來在帳面還有反映的經濟業務, 隱去了痕跡, 形成賬外資產和未入帳負債;(12)利用帳戶對應關係, 將應付票據與銀行承兌保證金同時不入帳, 同時形成賬外資產和未入帳負債;(13)以領代報、以借代報形成的賬外資金。先將資金借出或轉出,然後以差旅費、會議費、考察費、勞務諮詢費、贊助費報帳。

賬外資產形成的原因除了記帳不及時以外,主要為了解決一些賬上不好直接列支的項目,由於股東報銷請客送禮、銷售回扣、賬外分紅、職工福利性支出的需要,故意舞弊造成的。

三、賬外經營偷稅的檢查方法

企業設置“賬外賬”進行經營,其經營過程中的賬外資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賬外資金具有很大的隱蔽性,稅務機關採用常規的方法很難發現。這也是為什麼企業願意承擔巨大稅務稽查風險的原因之一。在稅務實踐中,稅務機關到底是如何去查實企業存在賬外經營偷逃稅款的呢?

(一)賬外經營偷稅檢查的基本方法

稅務檢查的基本方法,指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時,為發現稅收違法問題,收集相關證據,依法採取各種手段和措施的總稱。即對稽查物件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資料系統審查,以確認稽查物件繳納稅款真實性和準確性。這是查處賬外經營偷稅的基礎工作。其按照查帳順序分為順查法(正查法)和逆查法(倒查法或溯源法),按照審查的詳細程度分為詳查法(精查法或詳細審查法)和抽查法(抽樣檢查法),按照審查方法分為審閱法和核對法。

一是應仔細審閱會計資料,嚴格審查年末結轉數;二是將會計資料相互核對,包括證證、賬證、賬賬、賬表、表表核對;三是會計資料與其他資料核對,包括與對帳單、其他原始記錄、審計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核對;四是賬實核對,各項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等帳面餘額與實有數額核對,包括現金日記帳帳面餘額與庫存現金實有數額、銀行存款日記帳餘額與銀行對帳單餘額、各項財產物資明細帳餘額與財產物資實有數額、債權債務明細帳餘額與對方單位帳面記錄等的核對。

在檢查中,應注重搜集賬外經營偷稅的主要證據,證明業務真實發生的帳簿憑證、業務合同,資金流資料。對於賬外經營的應稅收入或將應稅收入掛在往來帳戶未按規定結轉收入,應取得反映其真實業務狀況的會計憑據、資金收支單據、貨物出入庫單據及業務合同、協定等相關資料。資金流憑據包括進帳單、對帳單、現金或銀行存款結算憑據等。物流憑據包括出庫單、入庫單、送貨單據,存貨盤點表、日銷單、賬外賬等。

(二)賬外經營偷稅檢查的一般方法

1.觀察法。即通過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車間、倉庫(包括外部倉庫)、工地等現場進行實地觀察,以瞭解和掌握其生產、供應、銷售各環節運行情況和內部管理控制情況,從而發現存在問題和涉稅疑點的一種檢查方法。主要是核對賬、證、事物所反映情況是否真實準確,有無賬外經營。觀察法是賬務檢查基本方法延續和補充,要與查詢法有機

結合,形成書面記錄並請有關人員簽章,或錄影、攝影。

2.外調法。即對有疑點憑證、賬項記錄或其他經濟業務,通過委託發生地稅務機關協查,或派出檢查人員到稽查物件以外、與該項業務相聯繫單位(或個人)的實地調查,以取得問題證據的一種檢查方法。外調法主要用於外部證據核實或取證。外調包括函調和派人外調。函調可以較快速度取得證明,且節省人力和辦案開支,適用於案情較

為簡單案件;對案情較複雜案件,宜採取派員異地調查。

3.盤存法。即通過對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等實物清點,並與帳面結存記錄相對照來確定賬實是否相符,以確定其是否存在問題的一種檢查方法。採用盤存法時一般在季末或年末進行,如案情需要可突擊盤點。盤點應著重清點產成品、庫存商品和貴重物資。對品種繁多、量大的原材料等物資,可只就可疑部分抽查。盤存法可分為直接盤點法和監督盤點法(觀察盤點法、共同盤點法)兩種。

4.查詢法。即通過向有關人員詢問和記錄,以獲取某些資料或資訊的一種檢查方法。一是面詢法(詢問法),即由檢查人員向有關人員當面口頭詢問,以瞭解、核實情況。二是函詢法(詢證法),即根據檢查需要,按照既定函件格式,提出需要詢證問題或事項並製作函件,寄給有關單位或人員,根據對方回答獲取有關資料或求證某些問題是否存在。函詢可分為默認式函詢和答覆式函詢兩種。

華稅短評:

“賬外賬”帶來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一是財務報表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情況。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公允,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提供財務資訊的完整性,無完整性便沒有真實性可言;二是賬外收入偷逃國家稅款,侵害國家稅權;三是賬外資產游離於內部控制之外,容易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賬外資金一直以來都是企業偷逃稅款的慣用手法,雖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但是一旦被稅務機關稽查,企業將面臨巨大的財產損失,因此,任何企業都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同時形成賬外資產和未入帳負債;(13)以領代報、以借代報形成的賬外資金。先將資金借出或轉出,然後以差旅費、會議費、考察費、勞務諮詢費、贊助費報帳。

賬外資產形成的原因除了記帳不及時以外,主要為了解決一些賬上不好直接列支的項目,由於股東報銷請客送禮、銷售回扣、賬外分紅、職工福利性支出的需要,故意舞弊造成的。

三、賬外經營偷稅的檢查方法

企業設置“賬外賬”進行經營,其經營過程中的賬外資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賬外資金具有很大的隱蔽性,稅務機關採用常規的方法很難發現。這也是為什麼企業願意承擔巨大稅務稽查風險的原因之一。在稅務實踐中,稅務機關到底是如何去查實企業存在賬外經營偷逃稅款的呢?

(一)賬外經營偷稅檢查的基本方法

稅務檢查的基本方法,指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時,為發現稅收違法問題,收集相關證據,依法採取各種手段和措施的總稱。即對稽查物件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資料系統審查,以確認稽查物件繳納稅款真實性和準確性。這是查處賬外經營偷稅的基礎工作。其按照查帳順序分為順查法(正查法)和逆查法(倒查法或溯源法),按照審查的詳細程度分為詳查法(精查法或詳細審查法)和抽查法(抽樣檢查法),按照審查方法分為審閱法和核對法。

一是應仔細審閱會計資料,嚴格審查年末結轉數;二是將會計資料相互核對,包括證證、賬證、賬賬、賬表、表表核對;三是會計資料與其他資料核對,包括與對帳單、其他原始記錄、審計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核對;四是賬實核對,各項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等帳面餘額與實有數額核對,包括現金日記帳帳面餘額與庫存現金實有數額、銀行存款日記帳餘額與銀行對帳單餘額、各項財產物資明細帳餘額與財產物資實有數額、債權債務明細帳餘額與對方單位帳面記錄等的核對。

在檢查中,應注重搜集賬外經營偷稅的主要證據,證明業務真實發生的帳簿憑證、業務合同,資金流資料。對於賬外經營的應稅收入或將應稅收入掛在往來帳戶未按規定結轉收入,應取得反映其真實業務狀況的會計憑據、資金收支單據、貨物出入庫單據及業務合同、協定等相關資料。資金流憑據包括進帳單、對帳單、現金或銀行存款結算憑據等。物流憑據包括出庫單、入庫單、送貨單據,存貨盤點表、日銷單、賬外賬等。

(二)賬外經營偷稅檢查的一般方法

1.觀察法。即通過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車間、倉庫(包括外部倉庫)、工地等現場進行實地觀察,以瞭解和掌握其生產、供應、銷售各環節運行情況和內部管理控制情況,從而發現存在問題和涉稅疑點的一種檢查方法。主要是核對賬、證、事物所反映情況是否真實準確,有無賬外經營。觀察法是賬務檢查基本方法延續和補充,要與查詢法有機

結合,形成書面記錄並請有關人員簽章,或錄影、攝影。

2.外調法。即對有疑點憑證、賬項記錄或其他經濟業務,通過委託發生地稅務機關協查,或派出檢查人員到稽查物件以外、與該項業務相聯繫單位(或個人)的實地調查,以取得問題證據的一種檢查方法。外調法主要用於外部證據核實或取證。外調包括函調和派人外調。函調可以較快速度取得證明,且節省人力和辦案開支,適用於案情較

為簡單案件;對案情較複雜案件,宜採取派員異地調查。

3.盤存法。即通過對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等實物清點,並與帳面結存記錄相對照來確定賬實是否相符,以確定其是否存在問題的一種檢查方法。採用盤存法時一般在季末或年末進行,如案情需要可突擊盤點。盤點應著重清點產成品、庫存商品和貴重物資。對品種繁多、量大的原材料等物資,可只就可疑部分抽查。盤存法可分為直接盤點法和監督盤點法(觀察盤點法、共同盤點法)兩種。

4.查詢法。即通過向有關人員詢問和記錄,以獲取某些資料或資訊的一種檢查方法。一是面詢法(詢問法),即由檢查人員向有關人員當面口頭詢問,以瞭解、核實情況。二是函詢法(詢證法),即根據檢查需要,按照既定函件格式,提出需要詢證問題或事項並製作函件,寄給有關單位或人員,根據對方回答獲取有關資料或求證某些問題是否存在。函詢可分為默認式函詢和答覆式函詢兩種。

華稅短評:

“賬外賬”帶來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一是財務報表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情況。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公允,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提供財務資訊的完整性,無完整性便沒有真實性可言;二是賬外收入偷逃國家稅款,侵害國家稅權;三是賬外資產游離於內部控制之外,容易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賬外資金一直以來都是企業偷逃稅款的慣用手法,雖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但是一旦被稅務機關稽查,企業將面臨巨大的財產損失,因此,任何企業都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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