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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資公司差旅費支出比例高達70%!老闆家庭消費支出占大頭

某家投資公司共有20多位員工, 投資項目範圍涉及到全球各地。 稅務機關在對該投資公司2013年到2015年納稅情況展開專項檢查的過程中發現, 在所有經營費用中, 差旅費支出占企業管理費用的比例高達70%, 單筆最高的金額在十幾萬。 管理費用的這個占比, 在投資公司同行裡面出奇之高, 無疑引起了稅務機關的懷疑。

於是稅務機關找到企業相關人員, 得到的解釋無非是業務部門經常要對不同投資專案外出考察, 差旅費自然很高。 這個解釋在稅務機關面前沒有說服力, 於是針對此類業務展開詳細調查, 發現帳本中就的差旅費依附的憑證大都是旅行社和酒店開的發票, 涉外部分也沒有其他證明材料。 並且旅行社所開具的發票雖真實合法, 但所附合同條款內容都是“幾人到某地, 承擔交通費、遊覽參觀費、食宿費”, 無法證明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

再者, 涉外部門的差旅費, 酒店提供的確認單上的人員並非該投資公司在職人員。

在得到以上證據之後, 稅務機關約談了企業負責人, 在證據面前企業不得不承認, 這些非正常的大額差旅費均為企業老闆的家庭支出和企業經營無關, 但因取得了真實合法的發票財務入帳時直接在管理費用中做了列支。

最終, 稅務機關對企業作出所得稅納稅調整並補繳企業所得稅處理, 同時處罰了未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行為。

企業所得稅法中有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而屬於個人的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由企業承擔。 並且, 個稅的相關條例中有規定: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消費性支出, 視為企業對投資者利潤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紅利”專案計征個人所得稅其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所以啊, 差旅費賬務處理僅憑證合法遠遠不夠, 處理不好將會導致稅務風險!企業為此承擔的將不僅僅是行政處罰, 嚴重的話會影響到企業信用級別, 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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