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投資公司共有20多位員工, 投資項目範圍涉及到全球各地。 稅務機關在對該投資公司2013年到2015年納稅情況展開專項檢查的過程中發現, 在所有經營費用中, 差旅費支出占企業管理費用的比例高達70%, 單筆最高的金額在十幾萬。 管理費用的這個占比, 在投資公司同行裡面出奇之高, 無疑引起了稅務機關的懷疑。
於是稅務機關找到企業相關人員, 得到的解釋無非是業務部門經常要對不同投資專案外出考察, 差旅費自然很高。 這個解釋在稅務機關面前沒有說服力, 於是針對此類業務展開詳細調查, 發現帳本中就的差旅費依附的憑證大都是旅行社和酒店開的發票, 涉外部分也沒有其他證明材料。 並且旅行社所開具的發票雖真實合法, 但所附合同條款內容都是“幾人到某地, 承擔交通費、遊覽參觀費、食宿費”, 無法證明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
在得到以上證據之後, 稅務機關約談了企業負責人, 在證據面前企業不得不承認, 這些非正常的大額差旅費均為企業老闆的家庭支出和企業經營無關, 但因取得了真實合法的發票財務入帳時直接在管理費用中做了列支。
企業所得稅法中有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以啊, 差旅費賬務處理僅憑證合法遠遠不夠, 處理不好將會導致稅務風險!企業為此承擔的將不僅僅是行政處罰, 嚴重的話會影響到企業信用級別, 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