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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萬馬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浙江萬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 2017年7月25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 審議通過《關於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 同意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人民幣 30,000萬元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使用期限自董事會審議批准之日起不超過 12 個月。 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1.本次募集資金概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浙江萬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90號)核准,

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非公開發人民幣普通股(A股)96,343,610股, 每股面值1元, 實際發行價格每股9.08元, 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874,799,978.80元, 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15,177,964.95元後, 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859,622,013.85元。 上述資金已於2017年6月27日全部到位, 並業經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2017年6月27日“XYZH/2017SHA10222”號《驗資報告》審驗。

公司對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存儲, 並與保薦機構、募集資金專戶開立銀行簽署了相應的募集資金三方/四方監管協議。

2.本次募集資金的投資計畫

2016年3月16日, 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和《浙江萬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 2017年7月20日,

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調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擬使用的募集資金金額的議案》, 公司募集資金擬投資專案根據實際募集資金情況調整後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情況如下:

單位:人民幣萬元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募集資金淨額少於上述項目資金需求量的, 公司通過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解決。

在募集資金到位前, 公司根據募集資金專案的實際情況以自籌資金的方式先行投入, 待募集資金到位後予以置換。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1. 截至2017年7月25日,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如下:

2. 截至2017年7月25日, 各募集資金專用帳戶存儲情況:

四、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計畫

因近期公司訂單量大幅增加, 同時主要原材料銅價格上漲等因素疊加, 使公司對經營資金需求大幅增加。 為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財務成本, 促進經營業務發展, 在遵循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並保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資金需求的前提下, 根據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等相關法律、 法規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公司擬使用人民幣30,000 萬元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用於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 其中主要用於支付原材料採購款、歸還部分短期銀行借款等,

使用期限自董事會審議批准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按目前銀行一年期的貸款基準利率4.35%測算, 公司可節約財務費用約人民幣1,305萬元。

關於本次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事項, 公司做出承諾如下:

1.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不會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 資金用途;

2.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正常進行;

3.在本次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 及時將該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4.本次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前十二個月內公司不存在證券投資等高風險投資行為, 並承諾在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進行證券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不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5.本次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不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 或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五、監事會、獨立董事、保薦機構意見

1. 監事會意見

經核查, 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使用閒置募集資金人民幣30,000 萬元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使用期限自董事會審議批准之日起不超過 12 個月, 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決策程式合法、有效;且有利於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公司財務費用,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2. 獨立董事意見

經審核,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公司流動資金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式,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且有利於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財務費用,符合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因此,我們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幣 30,000萬元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到期前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3. 保薦機構意見

保薦人經核查後,認為:

(1)本次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已經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取得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2)公司已承諾此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不會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也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畫的正常進行。

(3)公司本次擬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相關董事會審議批准之日起不超過十二個月。

(4)公司過去十二月內未進行風險投資,且已承諾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進行證券投資等風險投資,不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在公司確保符合上述條件並認真履行承諾的前提下,保薦人同意萬馬股份實施本次運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事宜。

六、備查文件

1.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

2.第四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於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

4.浙商證券關於萬馬股份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保薦意見。

特此公告。

浙江萬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7月26日

決策程式合法、有效;且有利於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公司財務費用,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2. 獨立董事意見

經審核,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公司流動資金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式,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且有利於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財務費用,符合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因此,我們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幣 30,000萬元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到期前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3. 保薦機構意見

保薦人經核查後,認為:

(1)本次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已經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取得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2)公司已承諾此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不會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也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畫的正常進行。

(3)公司本次擬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相關董事會審議批准之日起不超過十二個月。

(4)公司過去十二月內未進行風險投資,且已承諾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進行證券投資等風險投資,不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在公司確保符合上述條件並認真履行承諾的前提下,保薦人同意萬馬股份實施本次運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事宜。

六、備查文件

1.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

2.第四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於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

4.浙商證券關於萬馬股份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保薦意見。

特此公告。

浙江萬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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