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根據財政部2017年5月10日發佈的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的規定,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 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 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該規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實施, 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對2017年1月1日至新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新準則進行調整。
變更後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方式如下: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判斷依據及會計處理方法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從政府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補助, 確認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帳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 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 計入當期損益。 但是, 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 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判斷依據及會計處理方法
本公司將從政府取得的各種獎勵、定額補貼、財政貼息、撥付的研發經費(不包括購建固定資產)等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確認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用於補償公司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 確認為遞延收益, 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 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
用於補償公司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 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