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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基本情況

1.召開時間:

(2)網路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3月24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開始時間為2017年3月23日下午3:00, 投票結束時間為2017年3月24日下午3:00。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山西省太原市花園國際大酒店花園廳

3.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高祥明董事長

6.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28人、代表股份3,647,820,782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4.04%。

其中,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共10人, 代表股份3,620,746,826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3.56%。 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共18人, 代表股份27,073,956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48%。

(三)獨立董事王國棟先生和獨立董事張志銘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其他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1.本次股東大會議案採用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2.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以下議案:

(1)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與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的議案》

關聯股東公司控股股東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所持表決權股份3,616,493,790股及在其任職的高祥明先生所持表決權股份30,000股、張志方先生所持表決權股份33,000股、柴志勇先生所持表決權股份95,640股、韓珍堂先生所持表決權股份43,020股, 回避表決。

表決情況和表決結果:

同意20,914,197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7.19%;反對204,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66%;棄權10,006,235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2.15%。

該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 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和表決結果:同意20,884,197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7.16%;反對204,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66%;棄權10,006,235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2.18%。 該議案獲得通過。

(2)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與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的議案》

(3)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與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的議案》

(4)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與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簽署的議案》

(5)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2017年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同意20,812,097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6.87%;反對307,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99%;棄權10,006,235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2.15%。 該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 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和表決結果:同意20,782,097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6.83%;反對307,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99%;棄權10,006,235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2.18%。 該議案獲得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翟穎、智利蓉

3.結論性意見: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會議的表決方式和程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檔

1、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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