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 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 如果在保證期間內, 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不得拒絕, 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 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責任較重的保證方式。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 為連帶責任保證。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保證期間
債權轉讓的
《擔保法》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 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 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
債務轉讓的
《擔保法》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 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 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 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變更主合同的
《擔保法》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 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一款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約定保證期間的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二款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 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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