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日, 財新網記者就證券維權問題對上海一中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單素華進行了專訪。 當前, 證券維權訴訟面臨著投資者人數眾多且分散、法院訴訟壓力大、法律適用不盡統一等諸多問題, 在這樣的背景下, 單素華副庭長認為, 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 是在當下法律框架中較好的選擇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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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監會加大處罰力度等多重因素推動下, 近年來, 證券領域的投資者維權案件大幅增多。 以上海地區為例, 2017年7月5日, 上海高院在新聞發佈會上發佈的《2016年度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顯示, 2016年上海市各級法院共受理1567件證券期貨類糾紛,
股東維權訴訟被認為是打擊證券違法違規、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途徑。 但問題也隨之出現:一方面是法院擔心激增的案件數量會帶來巨大的訴訟壓力;另一方面是律師們抱怨, 各地法院對於同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準仍不統一。
這一背景下, 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代理的證券支援訴訟於去年正式起步, 兩起案件已在上海一中法院獲得勝訴判決。
△ 全國首例證券支持訴訟案庭審現場
據悉, 最高法院和證監會還在研究試點證券支持訴訟與示範判決機制相結合,
訪談
【財新網】對話【單素華】
單素華(上海一中法院)
Q
我們瞭解到, 近幾年全國範圍內的證券訴訟案件增長都比較快。
單:證券侵權糾紛案件, 近三年發生了很大變化。 以前這類案件數量不是特別多, 但從2014年以來呈現逐年大幅遞增的趨勢。 主要原因就是可能和我們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強有關。 這三年我們一共審理了1600多起證券侵權糾紛案件, 虛假陳述占了98%左右, 涉及10家上市公司, 其他還有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相關的民事侵權案件。 總體每年遞增的比例都在60%以上。
Q
這類案件審判的特點與難點是什麼?審理的週期是不是會比較長?
單:審理的時間, 相對來說是有一定期間的。
■ 一是因為案件數量比較大, 它的特點就是分散、小額、(人數)眾多。
■ 第二個特點是, 這類案件的審理, 是需要法官有一定的金融專業性的。 比如, 法官要對投資者的損失和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做判斷, 這中間實際上是涉及金融領域的專業知識分析。
■ 第三個特點, 是這類案件中法院承擔的很大一個工作量是關於損失計算。 有些當事人, 虛假陳述的揭露間隔期比較長, 比如兩三年時間, 這個過程中, 當事人交易的筆數就會很多, 買進賣出交易量很大, 這個方面就要涉及到很多的純計算性的工作量。
Q
今年年初, 上海一中法院審理了全國首起證券支持訴訟。 由投服中心代理起訴上市公司匹凸匹及其原實際控制人。 目前該案已經做出一審判決。能不能介紹一下這起案件的經驗?
單:支援訴訟這個案件,在當時受理起訴的時候,我們從法律層面上當時有過一些考量的。我們國家從《民事訴訟法》的角度講,關於支持訴訟這個制度,本身只有非常原則性的一條法條。哪一類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哪一類的案件可以符合支持訴訟的要件,實踐中的具體探索才剛剛開始,包括在消費者保護領域,以及環境公益訴訟領域,但在證券領域這還是第一例。
我們覺得投服中心的行為至少是是於法不悖的,就是法律不禁止的,從法律層面,可以參照像消費者保護協會公益訴訟的這種方式。同時,因為投服中心本身的性質也是比較特殊,是證監會直接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在訴訟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的,跟當事人沒有任何利益衝突。
Q
我們瞭解到證券支持訴訟的示範機制正在醞釀中。這種示範機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與德國的證券示範訴訟有何區別和聯繫?
單:上海一中法院從2014年開始進行了示範判決的探索。當年的儀電控股虛假陳述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揭露日的認定、哪些投資者可以起訴等問題爭議很大。上海一中法院選取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作出判決。雖然沒有法定的擴張力,但這些判決能夠影響當事人的訴訟預期,促進調解。
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是在當下法律框架中較好的選擇路徑。由投服中心這樣一個公益機構發起的支持訴訟,將更有專業性、公信力和市場影響力,特別是在取證環節能夠發揮專業能力,減輕法官的壓力。
德國的示範訴訟是一個很完善的機制,有成文的《投資者訴訟法》支撐。這套機制不解決個案問題,而是針對共同有爭議的事實和案情,解決共通性的問題。但目前我們的制度,至少從法院層面上,我們還不敢叫它示範訴訟,只能叫它示範判決。
雖然立法層面上有缺失,但事實上它能起到一個很好的示範效應,基本上能達到德國示範訴訟的效果。
Q
對於整個社會和資本市場而言,這個效果具體而言是有哪些?
單:其一是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同一類問題同一個判決,雖然這個判決不能直接約束其他案件,但今後同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將是一致的,能夠引導後續案件的司法預期;其二是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其三是促進矛盾化解。
目前該案已經做出一審判決。能不能介紹一下這起案件的經驗?單:支援訴訟這個案件,在當時受理起訴的時候,我們從法律層面上當時有過一些考量的。我們國家從《民事訴訟法》的角度講,關於支持訴訟這個制度,本身只有非常原則性的一條法條。哪一類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哪一類的案件可以符合支持訴訟的要件,實踐中的具體探索才剛剛開始,包括在消費者保護領域,以及環境公益訴訟領域,但在證券領域這還是第一例。
我們覺得投服中心的行為至少是是於法不悖的,就是法律不禁止的,從法律層面,可以參照像消費者保護協會公益訴訟的這種方式。同時,因為投服中心本身的性質也是比較特殊,是證監會直接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在訴訟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的,跟當事人沒有任何利益衝突。
Q
我們瞭解到證券支持訴訟的示範機制正在醞釀中。這種示範機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與德國的證券示範訴訟有何區別和聯繫?
單:上海一中法院從2014年開始進行了示範判決的探索。當年的儀電控股虛假陳述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揭露日的認定、哪些投資者可以起訴等問題爭議很大。上海一中法院選取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作出判決。雖然沒有法定的擴張力,但這些判決能夠影響當事人的訴訟預期,促進調解。
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是在當下法律框架中較好的選擇路徑。由投服中心這樣一個公益機構發起的支持訴訟,將更有專業性、公信力和市場影響力,特別是在取證環節能夠發揮專業能力,減輕法官的壓力。
德國的示範訴訟是一個很完善的機制,有成文的《投資者訴訟法》支撐。這套機制不解決個案問題,而是針對共同有爭議的事實和案情,解決共通性的問題。但目前我們的制度,至少從法院層面上,我們還不敢叫它示範訴訟,只能叫它示範判決。
雖然立法層面上有缺失,但事實上它能起到一個很好的示範效應,基本上能達到德國示範訴訟的效果。
Q
對於整個社會和資本市場而言,這個效果具體而言是有哪些?
單:其一是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同一類問題同一個判決,雖然這個判決不能直接約束其他案件,但今後同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將是一致的,能夠引導後續案件的司法預期;其二是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其三是促進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