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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東盟企業須高度重視FORM E證書與清關發票的一致性

近日, 自貿區一出口企業向廈門檢驗檢疫局象嶼辦求助, 出口貨物至印尼清關時, 因清關發票上的貨物金額為CIF46449.4美金, 而隨附的中國東盟原產地證書上貨物金額為FOB46449.4美金, 結果被印尼海關判定為證書與發票不符, 不予減免關稅, 導致進口商損失3000多美金的稅金, 該進口商認為是我出口商制單失誤導致, 轉而向我出口商提出索賠。 出口商因此諮詢是否可以在證書上體現CIF價, 而非FOB值, 以避免未來類似錯誤的發生。

根據中國-東盟雙方協定及進口國海關要求, 象嶼辦原產地簽證人員提醒廣大出口東盟企業:

1、中國東盟原產地證書的第9欄必須填寫貨物的FOB值, 如果貨物是以CIF方式成交的話, 務必將CIF貨值扣除運費和保險後, 換算成FOB值, 再填到證書第9欄中。

2、若存在協力廠商貿易, 應如實申報, 且須在證書的第13欄“協力廠商發票”處打鉤, 並在第10欄注明協力廠商發票的發票號碼和日期, 同時在第七欄加注中國大陸以外的協力廠商公司名稱, 不得加注國內的公司, 且不得出現“O/B”字樣。

3、根據《中國東盟原產地證書填制要求》第4 點:應注意證書上品名描述與發票上品名描述的一致性, 一批貨物中的所有產品都必須各自符合規定, 尤其是不同規格的類似商品或備件。 對於這一點, 印尼海關執行得最為嚴格, 若企業在原產地證書上只打了總品名總數量,

而發票上除了打總品名外還列出了詳細的型號, 以及各種型號的數重量, 便會被判定為證書上的描述不符合填制要求, 不予關稅優惠。

4、建議各出口企業申請原產地證書前與國外進口商多溝通, 證書的內容提早讓客戶確認, 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但也要提高法律意識, 避免盲目聽從迎合客戶要求而產生修改發票金額等違法行為, 以免被國外海關列入黑名單而影響公司產品進入東盟市場, 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據悉, 上述事件並非個案, 象嶼國檢原產地簽證人員介紹, 僅2016年, 象嶼國檢收到國外海關查詢函72封(涉及證書121份)其中因清關發票與原產地證書不一致導致的退證查詢函就有15封(涉及證書20份),

占全部來函量的1/5, 且全部來自東盟海關, 涉及印尼、越南、泰國和菲律賓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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