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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徵收”事項,可以選擇“一般計稅”麼?

編者按:增值稅的計稅方法, 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簡易計稅通常針對會計核算不規範、進項不足等具有特定原因的行業或企業, 適用的稅率的較低, 相對于“一般計稅”帶有稅收優惠的屬性。 但是, 特定情況下, “一般計稅”可能比“簡易計稅”更節稅, 那麼對於簡易徵收事項, 可以選擇一般計稅麼, 本文華稅予以專業分析。

按照一般計稅原理,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 因此,

應納稅額取決於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差額。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一般計稅”可能比“簡易計稅”更節稅

基於兩種計稅方式的差異性, 在以下幾種特定情形下, 選擇“一般計稅”可能會比“簡易計稅”更加節稅:

1、集團公司內的交易。 銷售一方存在大量待抵扣進項稅額, 購買方存在大量的銷項稅額, 且銷售方後續業務銳減或者停業, 銷售方採取一般計稅不會增加應納稅額, 而對於購買方則可以抵扣更多銷項稅額, 從集團公司的角度, 無疑是更加節稅的。

2、有大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購入。 特別是對於服務類的中小型企業, 房產、重要儀器的價值非常之高,

由此產生巨額的進項稅額, 企業採取“簡易計稅”反而無法抵扣進項稅額, 而採取一般計稅反而在相當長的時期不用繳納增值稅。

3、產品附加值低、微利企業。 簡易計稅本質上和之前營業稅的計稅原理是一樣的, 採取全額計稅, 對於商品附加值較低的企業而言, 一般計稅下, 反而可能帶來的實際增值稅稅負更低。

二、可以選擇的情形

根據財稅〔2016〕36號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 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但一經選擇, 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那麼哪些屬於“特定應稅行為”呢?營改增後, 典型的行業或應稅行為包括:

再比如, 根據《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 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法律條文中, “可以”是一種授權性的規定, 可以進行選擇。 因此, 發生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三、不可以選擇的情形

1、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 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財稅〔2016〕36號同樣也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因此,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 不可以選擇使用一般計稅方式。

2、其他情形

再以財稅[2009]9號)為例, 根據該檔第二條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再比如, 根據最新的《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 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需要注意的是, 依據財稅〔2016〕36號文,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 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新檔將“可以選擇”修改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此種情形下,華稅提示需要注意三點:

(1)對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的情形,相關檔同時規定,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與“可以”比較,上述規定從字面理解應屬於“強制性”規定,不能選擇適用“一般計稅”,否則將面臨稅務機關的懲處。

(3)對於選擇適用“一般計稅”的法律定性,如果納稅人並無偷逃稅的主管故意,不應以偷逃稅論處。

四、重要提示:簡易徵收也可以開專票

對於簡易徵收項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並不是說簡易徵收專案本身不可以開具專用發票,根據規定:

(一)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特殊規定外,簡易徵收項目(含“營改增”簡易徵收項目)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開票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特殊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易徵收項目: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等文件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45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一般納稅人收到簡易徵收專案專票可按照相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新檔將“可以選擇”修改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此種情形下,華稅提示需要注意三點:

(1)對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的情形,相關檔同時規定,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與“可以”比較,上述規定從字面理解應屬於“強制性”規定,不能選擇適用“一般計稅”,否則將面臨稅務機關的懲處。

(3)對於選擇適用“一般計稅”的法律定性,如果納稅人並無偷逃稅的主管故意,不應以偷逃稅論處。

四、重要提示:簡易徵收也可以開專票

對於簡易徵收項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並不是說簡易徵收專案本身不可以開具專用發票,根據規定:

(一)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特殊規定外,簡易徵收項目(含“營改增”簡易徵收項目)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開票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特殊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易徵收項目: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等文件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45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一般納稅人收到簡易徵收專案專票可按照相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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