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啦。 今天來聊點輕鬆的話題。
很多人都羡慕直播平臺的主播們, 人美, 活兒不多, 收入頗高!還有人說網紅們打賞的收入都不需要繳稅的。 真的如此嗎?那小編也好想去做網紅哦~網紅的打賞, 搶來的紅包, 真的不用繳個人所得稅嗎?財大大想說, 真是太天真了!下面, 財大大就跟大家盤點一下, 這些網路撈金的方式, 都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近兩年過年期間, 各家互聯網公司在微信和支付寶上面派發紅包, 比如五福、AR紅包等, 大眾在接受這些紅包的同事, 其實也在繳納個稅, 只不過這個個稅都是派發的企業幫我們代扣代繳了。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於加強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中約定, 企業派發的網路紅包按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企業代扣代繳。
有人會說, 那個人之見派發紅包, 也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咯?財大大告訴你, 不需要。 以上網路紅包的個稅,
下面, 我們再來說說網路平臺的打賞涉稅問題吧~微信文章底部的打賞, 直播平臺給主播的打賞, 都是同一種類型。 這種打賞都是要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的。
還有人會說, 微商不用繳稅。 其實, 微商實質就是經營“非實體”店鋪, 以個人名義經營的, 應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適用查帳徵收或核定徵收。
所以, 網路上掙的錢其實都是要繳稅的, 只不過徵收的難度稍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