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最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可以得知, 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評分標準等的規定可以看出, 國家對高新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要求是比較高的, 規定企業需要有自己的核心智慧財產權。
國家對高新企業的自主智慧財產權要求那麼高是因為整體上我國企業研發機構少, 研發投入強度低, 創新能力明顯不足。 近年來, 國際科技競爭日益激烈, 自主創新能力已成為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 我國要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掌握主動權, 就必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加大研究開發投入,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是我國的權利人具有獨立支配權的智慧財產權;
2.是我國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所依法擁有的、可以獨立地行使智慧財產權各項權能的智慧財產權;
3.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來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發或設計;受讓或受贈;企業並購或重組。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要求, 主要是針對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方面的要求, 如要求專利應當至少有多少件已授權, 其中發明專利至少有多少件;當然, 也有商標、電腦軟體等其他方面的智慧財產權。 授權的發明專利一件, 或者授權實用新型6件, 或者授權的軟體著作權7件以上, 滿足其中一個條件, 智慧財產權部分就可以得到滿分的, 但是實際上評審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