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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這些錢,千萬別忘了查

執行難是國家的一塊心病, 也是眾多申請人的心病, 隨著中央的一聲令下, 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 全國上下瞬間一片沸騰, 為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中央可謂大刀闊斧, 下了血本和死心, 先後建立了執行查控體系、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加強信用懲戒等措施不斷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創造條件。

目前執行查控系統已經與多家銀行、工商、證券、公安部、支付寶等聯網, 房產土地也進去查控範圍, 可以說已經比較全面, 然而老賴有幾筆錢卻往往被人們忽略了, 而且這幾筆錢很多都不在老賴的腰包裡,

在國家權力機關控制著, 俗話說燈下黑也許就是這個道理吧。

這幾筆錢分別是:

住房公積金、養老金、保險金、理財金、證券、期貨、現貨交易資金

對於這些錢, 能否執行, 前期是有所爭議, 但是現在都已經有明確的規定, 都可以執行或者部分可以執行, 然而在執行過程中, 往往被人們忽略了。 有人就說了, 有什麼依據說這些錢可以執行, 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講講。

一、住房公積金

先看下什麼是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 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從定義性質上不難看出,

公積金屬於個人財產。

那麼公積金是用來幹啥的, 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國務院發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從用途上來說, 需要跟房子有關的, 而且有嚴格的提取條件。

那麼對於這麼特殊一筆錢, 能否執行, 國家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這個最高院從06年都開始研究了,

經過多年的研究和調研, 終於在13年做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如下:

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 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 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2013﹞執他字第14號)

從這個答覆中我們不難看出, 公積金是可以被執行的, 只不過有兩個限制條件:

1、只要符合提取條件

2、只要保障了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

同時滿足上面兩個條件後, 公積金就可以強制執行。

大家別小看了這筆錢, 當然公務員的少的多,

銀行、煙草、電業局、國企的, 少則數萬, 多則數十萬, 還是挺可觀的, 況且這筆錢在公積金管理中心, 不在老賴手裡, 也不用擔心老賴轉移財產, 公對公提取, 比其他錢好執行多了。

二、養老金

養老金, 能不能執行, 得先看他的性質, 屬不屬於個人財產, 先看看定義。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 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當人們年富力強時, 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畫, 以保證老有所養。

從定義我們不難看出, 就是自己以前存的錢退休後每個月拿部分利息和本金。 說到底還是自己的錢。

自己年輕時候存的錢年老了再發給自己, 可以理解為自己的退休工資, 對於工資, 執行肯定沒問題了, 當然不能扣完,

具體最高院也有明確規定。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 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但是, 在凍結、扣劃前, 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 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 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 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 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 取得理解和支持。 如其仍拒絕協助的, 可以依法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這個規定最高院也是經過多方調研才下發的, 養老金一直以來都是一個有爭議的事, 隨著最高院的復函進一步明確, 具體怎麼執行才真正塵埃落定。同時也明確了相關單位不配合的懲罰措施和法律責任,為執行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證券、期貨、現貨交易資金

對於虛擬交易的資金,我們知道,證券已經與查控系統聯網,可以直接查扣凍,必要的時候對股票等可以強制賣出。這裡不做詳細說明。

對於期貨、現貨等大宗交易資金帳戶,這個有點負責,因為他裡面不但有自己的錢,很多都是杠杆原理,在裡面,一塊錢能買五塊甚至十塊的東西,這個在執行的時候一定要謹慎,下面先看下最高院的答覆。

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帳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帳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覆》(〔2012〕執他字第7號)

通過這個答覆我們不難看出,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帳戶時,要先弄清楚資金情況和交易規則,從中剝離出被執行人那一部分財產,給予執行,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帳戶以及帳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四、理財金

當下,投資理財已經成為了一個熱門話題,很多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等都不斷的在推出自己的理財產品,往往這些理財產品都有自己獨立的資金帳戶,加之現在這一塊管理也比較混亂,從官方管道很難查到,但是這些都是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都是可以執行的。

對於這部分資金,最高院也是有明確答覆的。

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理財產品畢竟是新生事物,隨著這幾年經濟形勢的惡化,加之法院執行力度的加大,很多老賴把理財產品當做了藏匿資金的避風塘,以前,即使發現有這筆錢,想執行也是無法可依,能否執行在辦案人員心裡都是個問號,隨著最高院答覆的明確,對這些錢的執行有據可依。

五、保險金

對於保險這一塊,中國的保險可謂五花八門,什麼掛科險、結婚險、手機屏碎險、大病險、扶老人險、加班險,忘穿秋褲險等等等等,可謂五花八門無奇不有呀,其中有一部分是跟放高利貸差不多,買三萬五年後給你五萬了什麼的,還有比如結婚險,多少歲還沒結婚給你返還多少錢什麼的,還有保險分紅了等,這些都屬於個人財產,是可以執行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

1)、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5)、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這方面浙江做的比較超前,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從是否能執行到怎麼執行,規定非常詳細,可以借鑒。

再者,這筆錢也是比較可觀的,畢竟保險不會買一年,也不會買一點,因為都是需要長期交的。

打擊老賴,就要全方位無死角的往死裡打,不給他耍賴皮的機會,讓他長記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精華社會風氣,還大家一個誠信社會。

具體怎麼執行才真正塵埃落定。同時也明確了相關單位不配合的懲罰措施和法律責任,為執行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證券、期貨、現貨交易資金

對於虛擬交易的資金,我們知道,證券已經與查控系統聯網,可以直接查扣凍,必要的時候對股票等可以強制賣出。這裡不做詳細說明。

對於期貨、現貨等大宗交易資金帳戶,這個有點負責,因為他裡面不但有自己的錢,很多都是杠杆原理,在裡面,一塊錢能買五塊甚至十塊的東西,這個在執行的時候一定要謹慎,下面先看下最高院的答覆。

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帳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帳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覆》(〔2012〕執他字第7號)

通過這個答覆我們不難看出,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帳戶時,要先弄清楚資金情況和交易規則,從中剝離出被執行人那一部分財產,給予執行,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帳戶以及帳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四、理財金

當下,投資理財已經成為了一個熱門話題,很多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等都不斷的在推出自己的理財產品,往往這些理財產品都有自己獨立的資金帳戶,加之現在這一塊管理也比較混亂,從官方管道很難查到,但是這些都是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都是可以執行的。

對於這部分資金,最高院也是有明確答覆的。

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理財產品畢竟是新生事物,隨著這幾年經濟形勢的惡化,加之法院執行力度的加大,很多老賴把理財產品當做了藏匿資金的避風塘,以前,即使發現有這筆錢,想執行也是無法可依,能否執行在辦案人員心裡都是個問號,隨著最高院答覆的明確,對這些錢的執行有據可依。

五、保險金

對於保險這一塊,中國的保險可謂五花八門,什麼掛科險、結婚險、手機屏碎險、大病險、扶老人險、加班險,忘穿秋褲險等等等等,可謂五花八門無奇不有呀,其中有一部分是跟放高利貸差不多,買三萬五年後給你五萬了什麼的,還有比如結婚險,多少歲還沒結婚給你返還多少錢什麼的,還有保險分紅了等,這些都屬於個人財產,是可以執行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

1)、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5)、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這方面浙江做的比較超前,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從是否能執行到怎麼執行,規定非常詳細,可以借鑒。

再者,這筆錢也是比較可觀的,畢竟保險不會買一年,也不會買一點,因為都是需要長期交的。

打擊老賴,就要全方位無死角的往死裡打,不給他耍賴皮的機會,讓他長記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精華社會風氣,還大家一個誠信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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