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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設立募集資金專項帳戶並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7年7月18日, 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藥集團”、“公司”、“甲方1”)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將募投專案“創新藥物研發專案”變更為“對昆藥集團醫藥商業有限公司增資項目”的議案》, 同意公司將2013年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的“創新藥物研發項目”變更為“對昆藥集團醫藥商業有限公司增資項目”。 為規範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以及《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昆藥集團醫藥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藥商業”、“甲方2”)擬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設立募集資金專項帳戶, 用於存管本公司用募集資金投入昆藥商業的10,000萬元增資款, 並由公司及昆藥商業與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證券”或“保薦機構”、“丙方”)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存放機構”或“招商銀行”、“乙方”)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具體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2013年7月,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792號文核准, 公司增發人民幣普通股(A 股)26,954,177股, 發行價格為每股人民幣25.97元, 共計募集資金為人民幣699,999,976.69元, 扣除各項發行費用19,069,954.18後, 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680,930,022.51元, 公司以上募集資金已經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驗, 並出具了“中審亞太驗(2013)020006號《驗資報告》予以確認。 公司就相關募集資金設立了募集資金專用帳戶, 並簽署三方監管協定, 其中, 帳號為53001885436051005197的建設銀行專戶, 專用于公司“昆明製藥小容量注射劑擴產專案”募集資金150,000,000.00元及“昆明製藥創新藥物研發專案”募集資金100,000,000.00元的存儲和使用。 原募投專案“昆明製藥創新藥物研發專案”已使用資金3,738.67萬元(本年度未使用), 募集資金餘額6,261.33萬元(不含利息及理財收益),

公司已於2017年8月1日以自有資金向建設銀行專戶補足原項目已投資資金, 並於2017年8月3日將本次增資款10,000萬元由存儲“創新藥物研發專案”募集資金專戶劃轉至昆藥商業開立的募集資金專戶。

二、《三方監管協定》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2017年8月2日, 公司八屆三十五董事會全票同意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募集資金專項帳戶並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定的議案》。 其後, 公司及昆藥商業於2017年8月3日與東海證券、招商銀行共同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簽訂協定與《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範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如下:

三、《三方監管協定》的主要內容

1、甲方2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帳戶(以下簡稱“專戶”),

帳號為871902967010501, 截止2017年8月3日, 專戶餘額100,000,000元。 該專戶將作為甲方對昆藥集團2013年公開發行股票之募集資金變更後募投專案對昆藥集團醫藥商業有限公司增資專案的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專戶,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 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 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

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 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 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盛玉照、江成祺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蓋公章(業務用公章)的對帳單, 並抄送丙方。乙方應當保證對帳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甲方單筆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伍仟萬元(小寫:5,000萬元)(含本數)或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的20%的,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或郵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檔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對帳單或者未及時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登出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且丙方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8月3日

並抄送丙方。乙方應當保證對帳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甲方單筆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伍仟萬元(小寫:5,000萬元)(含本數)或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的20%的,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或郵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檔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對帳單或者未及時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登出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且丙方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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