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到一則新聞, 一位IT男騎小黃車(為了方便本文以小黃車代指所有類型的共用單車)回家的時候, (根據男子本人說法)由於自行車故障, 導致男子摔了一跤, 進而導致該男子第二天突發腦溢血住院, 該男子於是向小黃車公司提出了索賠要求。 我看了一眼底下的評論, 意見大多認為這又是耍賴甩鍋的新手段, 小黃車公司不用賠。 但也有少部分人認為小黃車公司應該賠償, 甚至我本人, 一開始也是支持這個看法的。 只不過後來有了一點小變化。
起初想, 小黃車是租來的, 消費者只有使用權,
至於腦溢血, 病因可就好多了, 說不定是本來就有這個病,
總之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一時之間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那麼這些爭論的癥結何在?在我看來, 是因為缺乏理性思考以及法制觀念淡漠。
缺乏理性思考, 往往就容易感情用事,
再說法制精神淡漠。 人們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 卻又對真正的法治精神一知半解, 所謂的公正, 對他們而言只相當於孔雀的羽毛。 把法律當成日程生活中已經習慣的種種規則、潛規則、人情門道的變種, 經常憑個人好惡和實際需求, 大打感情牌, 採取曲解和道德綁架的方式, 試圖靠輿論左右法律。 這樣的法治,其實依然是人治。我們怕碰瓷、恨碰瓷的,一方面是因為碰瓷的人越來越多,花樣也越來越豐富。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承認是當下許多法律判決經常是葫蘆官判葫蘆案,臆測、輿論經常摻雜在法律判決裡。比如,有罪論證,如果你沒有撞人那你為什麼救人?道德捆綁,抓小偷導致小偷路口摔倒受傷的男子要在道義上負起對小偷的責任。這樣的判決出現在嚴肅客觀的法律審判裡不覺得好笑嗎?現實中也總有人愛把“咱們法院見”掛在嘴邊,實質上卻是威脅的手段或是恐嚇的藉口,和“有種別走”是一個概念。許多人打官司,首先想的是如何托關係走後門,如果打輸了是不是關係不硬。是不是該去法院門口哭鬧,是不是該把事情鬧大,讓法院屈服。在這樣的法制意識之下,在強姦法律,歪曲法律甚至將法律當成恐嚇手段的環境之中,怎麼可能讓人去信服他人或是 官方的說法?如果別人的說辭不可信就只好信自己,只好臆測,只好臆斷,只好去哭去鬧。
說了這麼多,回歸到這件事情上來,我認為,在做出最後的判斷之前首先要搞清楚幾件事:出事的自行車有沒有品質問題,如果有又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問題是不是容易被發現,男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不是和自行車有關,男子腦溢血的原因、誘因又是什麼,是不是和從自行車上摔下來有關,消費者與自行車出租公司之間有沒有關於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協定是不是合法有效,這些協定是否適用於此次情況。只有把這些事情調查清楚,將一個完整的事實鏈條呈現出來,我們做出的判斷才能合情合理。遺憾的是,後續報導我一直沒有看到,因此對於此事對錯的判斷,只能說不知道。如果我們同情傷者,想送去安慰當然可以,但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這樣的法治,其實依然是人治。我們怕碰瓷、恨碰瓷的,一方面是因為碰瓷的人越來越多,花樣也越來越豐富。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承認是當下許多法律判決經常是葫蘆官判葫蘆案,臆測、輿論經常摻雜在法律判決裡。比如,有罪論證,如果你沒有撞人那你為什麼救人?道德捆綁,抓小偷導致小偷路口摔倒受傷的男子要在道義上負起對小偷的責任。這樣的判決出現在嚴肅客觀的法律審判裡不覺得好笑嗎?現實中也總有人愛把“咱們法院見”掛在嘴邊,實質上卻是威脅的手段或是恐嚇的藉口,和“有種別走”是一個概念。許多人打官司,首先想的是如何托關係走後門,如果打輸了是不是關係不硬。是不是該去法院門口哭鬧,是不是該把事情鬧大,讓法院屈服。在這樣的法制意識之下,在強姦法律,歪曲法律甚至將法律當成恐嚇手段的環境之中,怎麼可能讓人去信服他人或是 官方的說法?如果別人的說辭不可信就只好信自己,只好臆測,只好臆斷,只好去哭去鬧。說了這麼多,回歸到這件事情上來,我認為,在做出最後的判斷之前首先要搞清楚幾件事:出事的自行車有沒有品質問題,如果有又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問題是不是容易被發現,男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不是和自行車有關,男子腦溢血的原因、誘因又是什麼,是不是和從自行車上摔下來有關,消費者與自行車出租公司之間有沒有關於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協定是不是合法有效,這些協定是否適用於此次情況。只有把這些事情調查清楚,將一個完整的事實鏈條呈現出來,我們做出的判斷才能合情合理。遺憾的是,後續報導我一直沒有看到,因此對於此事對錯的判斷,只能說不知道。如果我們同情傷者,想送去安慰當然可以,但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