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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車該不該背鍋?

前幾天看到一則新聞, 一位IT男騎小黃車(為了方便本文以小黃車代指所有類型的共用單車)回家的時候, (根據男子本人說法)由於自行車故障, 導致男子摔了一跤, 進而導致該男子第二天突發腦溢血住院, 該男子於是向小黃車公司提出了索賠要求。 我看了一眼底下的評論, 意見大多認為這又是耍賴甩鍋的新手段, 小黃車公司不用賠。 但也有少部分人認為小黃車公司應該賠償, 甚至我本人, 一開始也是支持這個看法的。 只不過後來有了一點小變化。

起初想, 小黃車是租來的, 消費者只有使用權,

不負責維護, 這和自己買一輛自行車並獲得它的所有權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如果我把小黃車弄壞了, 按照合同規定賠償就是。 至於日後怎麼修, 找誰修不是我操心的。 好比打碎了飯店的盤子, 賠錢就是, 不用再去超市買一個新的或是自己拿膠水把盤子粘起來。 如果小黃車壞了但公司沒有及時維護, 我要求賠償合情合理啊。 但是有人說了, 如果我在公路上摔一跤, 該不該怪路政局呢?朋友向我借了一把水果刀, 但後來他拿著這把刀殺人了, 我是不是也要負責?小黃車有毛病你可以不用啊, 可以挑別的車啊, 自己造的孽, 關小黃車何事?所以小黃車無需賠償。

至於腦溢血, 病因可就好多了, 說不定是本來就有這個病,

碰巧摔倒的第二天發作了, 於是賴上了小黃車公司。 這一點, 我個人有個更經典的例子推薦給各位參考。 星爺的《審死官》開始的時候有一個案子。 張彪的兒子張小四被陳祥富的兒子陳大文打成重傷, 第二天斷氣了。 明眼人都看的出來張小四就是被陳大文打死的。 但是宋世傑的理論也有道理啊, 張小四昨天被打, 今天早上斷氣, 關陳大文屁事?宋世傑打了陳大文一頓, 如果十年後陳大文死了是不是也要告宋世傑殺人?雖然屬於胡攪蠻纏, 但邏輯也很合理。

總之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一時之間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那麼這些爭論的癥結何在?在我看來, 是因為缺乏理性思考以及法制觀念淡漠。

缺乏理性思考, 往往就容易感情用事,

判斷事情只有論斷沒有論證。 這樣的論斷, 其實是臆測, 依據的常常是一些似是而非的生活經驗, 說是瞎猜也不為過, 有時還會用詭辯為自己辯護。 比如, 你想讓他們論證一下自己的觀點, 他們說不出來, 就拋出“你如何證明你媽是你媽”這樣的問題來攻擊你, 證明所謂的“論證過程”是滑稽可笑、完全無用的, 證明他們說的是不需要論證, 如真理一般天然正確的。 而且他們做出的論斷也往往十分糟糕, 充滿了強烈的感情宣洩, 唯獨缺少對事實完整客觀的表述(注意, 是完整而且客觀的表述)和嚴謹縝密的分析, 經常用類比代替說理。 翻開新聞底下的評論, 謾駡、詛咒、幸災樂禍、嘲諷比比皆是, 真應了一句古話, 看熱鬧不嫌事大。
還有的則是類比一大堆似是而非的情況。 比如, 前文提過的幾個類比都是評論裡出現過的。 但是這些事情和我們要討論的事情一樣嗎, 是一個性質嗎, 能等量齊觀嗎?要知道, 類比不是論證, 只是幫助人們理解論證過程和論斷的手段, 而且類比用不好會有很大的誤導性。 比如, 生活中買到手的自行車有了毛病消費者一般不會去找自行車賣家或是自行車廠, 那麼你買的汽車出了毛病比如車軸斷了你為什麼找4S店?買的時候你不會好好看清楚嗎?不會先試試車, 先檢查一遍嗎?出了事就一定是車有問題嗎?是不是車主故意損壞的然後找4S店賠償呢?4S店完全可以用這樣一套類比的歪理打發你。 所以你看,
單純的類很危險, 不僅不能說理, 還有誤導性。 又比如《審死官》裡的那個類比, 集詭辯與誤導於一體, 讓你不由自主做出錯誤判斷。 具體到這個問題上, 如果讀者剛看過一些碰瓷的新聞或是有被碰瓷的經驗, 估計會不假思索認為這是碰瓷;而剛看多幾則店大欺客的新聞的讀者則會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斷。 這就是典型的缺乏理性思考。

再說法制精神淡漠。 人們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 卻又對真正的法治精神一知半解, 所謂的公正, 對他們而言只相當於孔雀的羽毛。 把法律當成日程生活中已經習慣的種種規則、潛規則、人情門道的變種, 經常憑個人好惡和實際需求, 大打感情牌, 採取曲解和道德綁架的方式, 試圖靠輿論左右法律。 這樣的法治,其實依然是人治。我們怕碰瓷、恨碰瓷的,一方面是因為碰瓷的人越來越多,花樣也越來越豐富。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承認是當下許多法律判決經常是葫蘆官判葫蘆案,臆測、輿論經常摻雜在法律判決裡。比如,有罪論證,如果你沒有撞人那你為什麼救人?道德捆綁,抓小偷導致小偷路口摔倒受傷的男子要在道義上負起對小偷的責任。這樣的判決出現在嚴肅客觀的法律審判裡不覺得好笑嗎?現實中也總有人愛把“咱們法院見”掛在嘴邊,實質上卻是威脅的手段或是恐嚇的藉口,和“有種別走”是一個概念。許多人打官司,首先想的是如何托關係走後門,如果打輸了是不是關係不硬。是不是該去法院門口哭鬧,是不是該把事情鬧大,讓法院屈服。在這樣的法制意識之下,在強姦法律,歪曲法律甚至將法律當成恐嚇手段的環境之中,怎麼可能讓人去信服他人或是 官方的說法?如果別人的說辭不可信就只好信自己,只好臆測,只好臆斷,只好去哭去鬧。

說了這麼多,回歸到這件事情上來,我認為,在做出最後的判斷之前首先要搞清楚幾件事:出事的自行車有沒有品質問題,如果有又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問題是不是容易被發現,男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不是和自行車有關,男子腦溢血的原因、誘因又是什麼,是不是和從自行車上摔下來有關,消費者與自行車出租公司之間有沒有關於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協定是不是合法有效,這些協定是否適用於此次情況。只有把這些事情調查清楚,將一個完整的事實鏈條呈現出來,我們做出的判斷才能合情合理。遺憾的是,後續報導我一直沒有看到,因此對於此事對錯的判斷,只能說不知道。如果我們同情傷者,想送去安慰當然可以,但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這樣的法治,其實依然是人治。我們怕碰瓷、恨碰瓷的,一方面是因為碰瓷的人越來越多,花樣也越來越豐富。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承認是當下許多法律判決經常是葫蘆官判葫蘆案,臆測、輿論經常摻雜在法律判決裡。比如,有罪論證,如果你沒有撞人那你為什麼救人?道德捆綁,抓小偷導致小偷路口摔倒受傷的男子要在道義上負起對小偷的責任。這樣的判決出現在嚴肅客觀的法律審判裡不覺得好笑嗎?現實中也總有人愛把“咱們法院見”掛在嘴邊,實質上卻是威脅的手段或是恐嚇的藉口,和“有種別走”是一個概念。許多人打官司,首先想的是如何托關係走後門,如果打輸了是不是關係不硬。是不是該去法院門口哭鬧,是不是該把事情鬧大,讓法院屈服。在這樣的法制意識之下,在強姦法律,歪曲法律甚至將法律當成恐嚇手段的環境之中,怎麼可能讓人去信服他人或是 官方的說法?如果別人的說辭不可信就只好信自己,只好臆測,只好臆斷,只好去哭去鬧。

說了這麼多,回歸到這件事情上來,我認為,在做出最後的判斷之前首先要搞清楚幾件事:出事的自行車有沒有品質問題,如果有又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問題是不是容易被發現,男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不是和自行車有關,男子腦溢血的原因、誘因又是什麼,是不是和從自行車上摔下來有關,消費者與自行車出租公司之間有沒有關於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協定是不是合法有效,這些協定是否適用於此次情況。只有把這些事情調查清楚,將一個完整的事實鏈條呈現出來,我們做出的判斷才能合情合理。遺憾的是,後續報導我一直沒有看到,因此對於此事對錯的判斷,只能說不知道。如果我們同情傷者,想送去安慰當然可以,但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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