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最新新聞“4月14日, 證監會啟動調查2017年專項執法行動第二批共16起案件, 堅決打擊惡性操縱市場行為。 工作開展以來, 稽查部門集中力量、周密組織, 深入調查。 目前, 已有9起案件進入審理程式, 相關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根據調查掌握的情況, 這批案件涉及的操縱行為集中表現為:一是行為人糾集違法團夥、籌集巨量資金、使用大量帳戶輪番炒作“次新股”。 例如, 今年2月至3月期間, 某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組建、控制一個分工明確的操盤團隊, 通過多個資金仲介籌集數十億資金, 利用300多個證券帳戶, 採用頻繁對倒成交、盤中拉抬股價、快速封漲停等異常交易手法,
我就想問一句, 遇到這樣的問題, 查出來了, 怎麼辦?
不了了之?教育警告?罰點錢?
遇到這樣的上市公司不應該讓其退市嗎?不應該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法律責任嗎?並且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嗎?
如果我們的管理層能這麼做, 哪個上市公司還敢如此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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