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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通常是指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以及清汙費用等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 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關係中, 由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承擔因意外事故發生造成環境污染而依法應支付的經濟賠償和治理成本, 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也能得到及時的給付, 從而在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減輕企業負擔、保障弱勢群體利益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是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

一是有利於維護受害者利益, 使其及時獲得經濟補償, 避免出現受害者所受損害長期化、複雜化的局面。

二是有利於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 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 保證企業的穩定經營, 同時也履行了企業的環境責任。

三是有利於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 充分利用保險公司的費率杠杆機制參與對投保企業的監督、管理, 形成對行政監管的有效補充, 從而有利於提高社會預防環境事故的能力。

四是有利於促使企業提升自身的環境風險管理水準, 最大限度的降低環境風險, 保障環境安全。

總之, 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可以有效解決環境問題與經濟問題之間的矛盾,

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並促使企業提高自身的環境風險管理水準, 從而提高預防環境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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