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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劍指助貸機構:可能僅206家具備資格

網貸天眼獲悉, 近日, 銀監會下發《關於就聯合貸款模式徵求意見的通知》(簡稱“通知”), 就互聯網貸款模式提出了准入資質以及風控要求。

其中, 最引人注目的是, 銀監會首次明確提出, 只有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持牌金融機構才能從事互聯網聯合放貸業務。 這意味著, 目前僅26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才有互聯網聯合放貸資格。 即便將銀監會尚未直接審批的網路小貸公司計算在內, 也僅有206家合格聯合放貸機構。

合格放貸機構不超過206家

通知首先明確了互聯網貸款的定義, 即借款人通過互聯網管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請, 貸款人運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 通過大資料資訊和風險模型, 全流程線上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 用於其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這意味著, 該通知監管範圍包含了目前最火的互聯網消費金融和現金貸平臺。

通知指出, 聯合貸款的合作機構是指貸款人在進行互聯網貸款過程中, 與貸款人在聯合貸款、客戶行銷、風險分擔、風險資料等方面提供支援和進行合作的各類機構。 顯然, 合作機構既包括尚未取得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現金貸平臺以及各種金融科技公司,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助貸機構”。

網貸天眼留意到, 在這份文件中, 銀監會提出, 銀行等放貸人應建立聯合放貸合作機構准入制度, 合作機構限定為經過銀監會批准設立, 持有金融牌照並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通知還規定, 貸款人應建立聯合貸款規模管控機制, 避免聯合貸款過度集中于單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可見, 銀監會此次下發通知,

主要目的是防止助貸機構無視風險盲目放貸, 最終引發銀行業系統性風險。

而在目前的互聯網金融領域, 各種助貸機構多如牛毛, 僅現金貸公司過去幾年就湧現出上千家, 其中絕大部分都是無牌照經營。 《蘇寧2017互聯網消費金融報告》顯示, 2016年中國互聯網消費金融交易規模高達8700億, 預計2018年達到3.8萬億。 目前, 消費金融領域的參與者主要包括20餘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 還有近200多家消費分期公司和2000多家P2P公司。

據網貸天眼不完全統計, 目前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僅有26家, 其中2家尚在籌備中。 網路小貸牌照目前全國共核准了180家, 其中166家已完成工商登記, 14家尚未辦理工商登記。 (見下方表格)

網路小貸牌照或被爆炒

如果銀監會此次《通知》最終成為正式檔,

那目前從事互聯網消費金融和現金貸的絕大多數公司都要關門。 如果從嚴執行的話, 或許只有26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才具備放貸資格。 如果從寬管理的話, 銀監會將網路小貸公司審批許可權收回, 那麼目前已經獲批的180家網路小貸公司可能也會具備放貸資格。 只是, 這樣一來, 隨著後面審批收緊, 網路小貸牌照恐怕會“奇貨可居”, 很有可能像近幾年的協力廠商支付牌照一樣, 出現一個價格畸高的牌照交易黑市。

由於銀監會對消費金融牌照審批嚴格, 即使國內的互聯網巨頭也都難以輕易取得。 而網路小貸牌照目前暫由各地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審批, 較容易獲批。 同時, 和傳統小貸公司相比,

網路小貸能夠突破經營區域上的限制, 通過互聯網向全國範圍內的客戶發放貸款, 因此, 網路小貸牌照近兩年正在變得日益搶手。 在重慶, 互聯網小貸公司的發起人彙聚了阿裡巴巴、京東、樂視、小米、百度、海爾等諸多知名企業。 而萬達集團、騰訊財付通等也都成立了互聯網小貸公司。 目前, 京東白條、阿裡花唄、百度有錢花等產品的放貸資質均由其相應的互聯網小貸公司承擔。

對於網路小貸牌照有可能氾濫成災的現象, 銀監會此前已經發出了警示。 今年初, 銀監會官員指出, 正在研究網路小額貸款的相關指導意見, 希望各地謹慎地審批網路小貸牌照。

網貸天眼注意到, 有明顯跡象顯示, 部分地區正搶在銀監會收緊審批許可權之前加快核准網路小貸牌照。 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各地審批網路小貸牌照的政策不一,審批速度也各不相同。從已審批牌照數量上看,廣州和重慶以及江蘇最多。從速度上看,江蘇今年上半年一口氣核准了10多家網路小貸公司,堪稱對網路小貸最熱情的地區。

180家網路小貸名單

26家消費金融牌照名單

附《關於就聯合貸款模式徵求意見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欲探索研究互聯網貸款(注:互聯網貸款,是指借款人通過互聯網管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請,貸款人運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通過大資料資訊和風險模型,全流程線上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其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管理模式和風控舉措,按照城市銀行部相關通知要求,擬徵求聯合貸款(相關定義和具體操作環節見附件)模式的相關意見。

“聯合貸款”主要分為以下環節:一是由銀行和合作機構通過書面協議,確定雙方出資比例、合作規模、合作期限等;二是合作機構在銀行開立備付金帳戶,並存入充足資金作為貸款發放頭寸;三是雙方共同確定客戶篩選標準,並篩選出聯合貸款目標客戶並進行聯合授信;四是通過授信審批的客戶通過互聯網管道自助發起借款申請,系統後臺進行欺詐判斷後,在極短時間內發放貸款;五是銀行與合作機構每日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第一條 【合作機構定義】本辦法所指合作機構是指貸款人在進行互聯網貸款過程中,與貸款人在聯合貸款、客戶行銷、風險分擔、風險資料等方面提供支援和進行合作的各類機構。

本辦法所稱聯合貸款是指貸款人與合作機構基於共同的貸款條件和統一的借款合同,按約定比例出資,聯合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互聯網貸款。

第二條 【合作機構准入】貸款人應建立合作機構准入制度,明確准入標準和准入程式,針對不同類型合作機構,分別從行業地位、管理能力、經營可持續性、業務合規性、風險承擔能力、風險資料真實合法性等方面進行准入評估,確保合作機構的設立、經營和提供服務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第三條 【合作協定規範】貸款人應與合作機構簽署書面合作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嚴格限定合作事項範圍,規範合作機構行為,保障借款人資訊安全。

第四條 【系統和資料安全】貸款人與合作機構應建立滿足合作業務需求的資訊系統,並通過技術手段實現敏感資訊的有效隔離,保證雙方資料交互在安全合規的環境下進行。

第五條 【聯合貸款業務條件】貸款人開展聯合貸款,應具備1年以上互聯網貸款的運營管理經驗,互聯網貸款管理機制建設完善,風險模型有效性經過充分驗證,存量貸款風險水準較低。

第六條 【聯合貸款合作機構資質】貸款人應將聯合貸款的合作機構限定於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持有金融牌照並獲准經營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人應建立合作機構的准入標準和流程,確保合作機構具備發放貸款的資質。

合作機構應對貸款人的貸款調查、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風險管控的全流程機制進行評估,充分瞭解並接受貸款人信貸風險管理能力,與貸款人共同確認授信審批標準,明確風險分擔機制,參與貸款管理。

第七條 【聯合貸款風險分擔】聯合貸款應由聯合貸款雙方按照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進行會計核算,貸款風險應由聯合貸款各方按照協議約定共同處置和承擔。

第八條 【防範聯合貸款集中】貸款人應建立聯合貸款規模管控機制,避免聯合貸款過度集中于單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九條 【其他合作機構風險控制】貸款人應區分不同類型合作機構採取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於開展客戶行銷的機構,貸款人應重點審查並持續監控該機構受託行銷行為是否依法合規,並督促該機構對可能的欺詐行為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

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各地審批網路小貸牌照的政策不一,審批速度也各不相同。從已審批牌照數量上看,廣州和重慶以及江蘇最多。從速度上看,江蘇今年上半年一口氣核准了10多家網路小貸公司,堪稱對網路小貸最熱情的地區。

180家網路小貸名單

26家消費金融牌照名單

附《關於就聯合貸款模式徵求意見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欲探索研究互聯網貸款(注:互聯網貸款,是指借款人通過互聯網管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請,貸款人運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通過大資料資訊和風險模型,全流程線上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其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管理模式和風控舉措,按照城市銀行部相關通知要求,擬徵求聯合貸款(相關定義和具體操作環節見附件)模式的相關意見。

“聯合貸款”主要分為以下環節:一是由銀行和合作機構通過書面協議,確定雙方出資比例、合作規模、合作期限等;二是合作機構在銀行開立備付金帳戶,並存入充足資金作為貸款發放頭寸;三是雙方共同確定客戶篩選標準,並篩選出聯合貸款目標客戶並進行聯合授信;四是通過授信審批的客戶通過互聯網管道自助發起借款申請,系統後臺進行欺詐判斷後,在極短時間內發放貸款;五是銀行與合作機構每日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第一條 【合作機構定義】本辦法所指合作機構是指貸款人在進行互聯網貸款過程中,與貸款人在聯合貸款、客戶行銷、風險分擔、風險資料等方面提供支援和進行合作的各類機構。

本辦法所稱聯合貸款是指貸款人與合作機構基於共同的貸款條件和統一的借款合同,按約定比例出資,聯合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互聯網貸款。

第二條 【合作機構准入】貸款人應建立合作機構准入制度,明確准入標準和准入程式,針對不同類型合作機構,分別從行業地位、管理能力、經營可持續性、業務合規性、風險承擔能力、風險資料真實合法性等方面進行准入評估,確保合作機構的設立、經營和提供服務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第三條 【合作協定規範】貸款人應與合作機構簽署書面合作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嚴格限定合作事項範圍,規範合作機構行為,保障借款人資訊安全。

第四條 【系統和資料安全】貸款人與合作機構應建立滿足合作業務需求的資訊系統,並通過技術手段實現敏感資訊的有效隔離,保證雙方資料交互在安全合規的環境下進行。

第五條 【聯合貸款業務條件】貸款人開展聯合貸款,應具備1年以上互聯網貸款的運營管理經驗,互聯網貸款管理機制建設完善,風險模型有效性經過充分驗證,存量貸款風險水準較低。

第六條 【聯合貸款合作機構資質】貸款人應將聯合貸款的合作機構限定於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持有金融牌照並獲准經營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人應建立合作機構的准入標準和流程,確保合作機構具備發放貸款的資質。

合作機構應對貸款人的貸款調查、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風險管控的全流程機制進行評估,充分瞭解並接受貸款人信貸風險管理能力,與貸款人共同確認授信審批標準,明確風險分擔機制,參與貸款管理。

第七條 【聯合貸款風險分擔】聯合貸款應由聯合貸款雙方按照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進行會計核算,貸款風險應由聯合貸款各方按照協議約定共同處置和承擔。

第八條 【防範聯合貸款集中】貸款人應建立聯合貸款規模管控機制,避免聯合貸款過度集中于單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九條 【其他合作機構風險控制】貸款人應區分不同類型合作機構採取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於開展客戶行銷的機構,貸款人應重點審查並持續監控該機構受託行銷行為是否依法合規,並督促該機構對可能的欺詐行為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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