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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法是根本對立的——以春秋決獄為例

新中國一度將中國思想鬥爭的歷史總結為儒法鬥爭史, 雖然有失武斷, 但也不乏真知。 儘管法祖李悝師出子夏, 李斯、韓非師出荀子, 儒家之禮與法家之法, 也確實有關聯, 但禮法的精神是根本對立的。

在唐朝武則天當政時, 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 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 於是他改姓換名, 到趙家做苦傭, 伺機殺死趙禦史, 為父報仇, 最後自己捆綁著身體到官府自首。

這樁謀殺案引發了朝廷的巨大爭議:依照唐律(法)規定, 徐元慶必死無疑;可是依照倫理人情(禮), 徐元慶反而應該受到表彰。

圍繞這個案子, 前後近百年, 醞釀了三種方案。

【方案一:先殺後賞】

這時候, 陳子昂出面了(對, 就是那個「前不見古人, 後不見來者」的大詩人), 他寫了一篇《復仇議》, 大意是:「禮」使人進步, 使社會道德文明, 而「法」在於維持國家秩序。 兩者各有其用, 相輔而成, 不可偏廢。 故徐元慶依法當殺, 但其為父報仇, 精神可嘉, 故建議先殺, 而後再好好的表彰一番。 此提議非常巧妙地避開了「禮」「法」的衝突, 不僅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也維護的倫理人情, 得到了武則天的認可, 最終按此執行。

【方案二:不殺宜獎】

然而百年之後, 散文家柳宗元表示反對, 寫了一篇《駁復仇議》, 認為:(一)又殺又賞, 自相矛盾, 讓後人無所適從。 (二)徐元慶的父親是冤死的, 徐元慶報仇理所應當,

陳子昂判他死罪於邏輯不合。 (三)徐元慶因四處上訪無效, 才自己報仇的, 罪在有關部門, 不在徐元慶, 所以徐元慶不但不能殺, 還應該表彰。

【方案三:殺獎隨意】

在柳宗元紙上斷案之後數年, 又發生類似案件:唐憲宗元和六年秋九月, 富平縣人梁悅為報父仇, 殺秦杲, 自詣縣請罪。 皇上又犯難了, 下敕召群臣共議。 柳宗元的好朋友韓愈寫了議《復仇狀》:子複父仇, 見於《春秋》, 合於禮數, 從未治罪, 法律之所沒規定此條, 就是為防止人們憑藉著法令擅自殺人, 否則就無法阻止此類事情的發生了。

執法在人不在法, 要讓執法官員根據實際情況, 酌情處理。 最後樑悅被判「杖一百, 流循州」, 後遇赦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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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個方案, 陳子昂的邏輯是「在行動上尊法,

在思想上重禮」, 柳宗元的邏輯是「法要給禮讓路」, 韓語的邏輯是「尊禮還是守法, 看著辦」。 也就是說, 只有陳子昂稍微考慮維護一下法律的尊嚴外, 韓愈、柳宗元首先維護的都是禮。

唐代遠離春秋, 已經超過1000年, 但像陳子昂、韓愈、柳宗元這樣的士大夫(舊知識份子), 卻還在思考如何在「禮」與「法」之間尋找平衡點。 可怕的是, 在很多重大問題上, 「禮」與「法」是根本對立的。

孔子一生感歎「禮崩樂壞」, 立志「克己復禮」, 儒家的「禮」在春秋以前, 法制尚不健全的時候, 還有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 但在法律日漸健全的現代社會, 就成了阻礙社會發展的逆動力。 「禮」和「法」是根本對立的, 孔子曾旗幟鮮明地反對他的偶像子產鑄造「刑鼎」, 舊社會的鄉紳也每每「以禮殺人」諸如浸豬籠之類。

所以, 要用儒家思想來指導現代社會, 尤其在政治和法律層面指手畫腳, 那簡直是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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