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宣佈限購, 今天實施!
重點內容有:
●以家庭為單位, 本地戶籍限購3套。
●外地戶籍, 且無住房的購房者, 需要半年以上的連續社保才有資格購買1套新房。
●符合購房條件的購房者首次購房首付由原先的兩成調高為三成, 二套房首付不低於四成, 認貸不認房。
●而對於已經擁有1套住房的外地戶籍, 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的連續2年以上社保, 不得購買第二套。
●不過在本輪政策中, 中山也為高層次人才、技能型人才, 祖籍為中山的港澳臺胞、華僑放寬了限購的條件, 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也有1套購房資格。
●其中, 政府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在本市連續工作滿1年以後, 允許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提供補繳社保證明購房。
●對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暫停發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2017年3月26日宣佈, 當日實施。
政策全文如下: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 各鎮政府、區辦事處, 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政策, 確保商品住房價格平穩, 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審查, 嚴格明碼標價制度
(一)實施商品住房價格備案。 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在銷售(預售和現樓銷售)前,
對報價明顯高於周邊在售項目價格和本項目前期成交價格且不接受指導的商品住房專案, 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備案;沒有進行價格備案的項目, 屬於期房預售的暫不核發預售許可, 屬於現樓銷售的暫不辦理權屬登記。 房價一經備案6個月後方可調整, 但如需調低備案價格的, 間隔時限可以縮短為1個月。
(二)落實明碼標價制度。 嚴格執行《商品房明碼標價的規定》(發改價格〔2011〕548號)和《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定》(粵價〔2011〕106號)等相關規定, 對取得預售許可或現樓銷售的房地產開發專案, 要在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 明碼標價,
同一批次分批銷售時, 不得提高銷售價格。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開發建設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確定商品住房合理銷售價格, 必須兌現公示的各項價格承諾, 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消費者進行價格欺詐, 不得通過捏造、散佈虛假資訊等各種不正當手段, 哄抬價格和串通漲價。
(三)嚴肅查處哄抬房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大執法檢查, 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 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准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
二、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
商品住房預售前, 應當依法取得預售許可證。 取得預售許可證前,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銷售商品住房, 不得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購房人的意向金(誠意金)、定金;不得委託銷售代理機構(包括電商)對外銷售、收取認籌金或團購服務費;不得由電商或其他機構針對特定項目、特定樓棟、在特定時間以入會等形式收取會費或其它任何費用。 一經發現,
預售人應當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 以書面方式向預購人明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專案開發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預售商品住房的價格和付款辦法、商品住房預售款的專用帳戶等法定事項。
三、實行住房限購及差別化信貸政策, 加強對商品住房銷售的金融監管
(一)實行限購政策。
對擁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 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
對擁有1套住房、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屬於規上限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的市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企業的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畢業生、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人才、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能型人才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業法人代表簽名的勞動合同及本市社會保險證明的,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
經市人才主管部門同意引進或納入政府管理服務備案的非本市戶籍院士、領軍人才等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證明,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本市連續工作滿1年以後,允許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提供補繳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對在中山轄區內沒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家庭,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
(二)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
符合條件的購房者,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相關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如下:
1.居民家庭購買首套住房,按照國家政策,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2.對於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或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3.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
4.對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發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三)排查房地產非法金融風險。從嚴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企業利用互聯網從事非法金融業務、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非法金融業務、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開展“墊資”、“首期貸”、“贖樓貸”、“尾款貸款”性質業務以及違規眾籌炒樓等不良行為,進一步降低房地產領域金融風險。
四、加強房地產仲介市場整頓
(一)加大房地產仲介市場整治力度。加強房地產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備案管理,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代理機構及銷售人員備案制度,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無證經營、未備案仲介機構進行商品房銷售。
(二)房地產經紀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違規交易,不得採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製造行銷恐慌。
(三)加強房地產企業及仲介機構誠信管理。將全市所有房地產企業、仲介機構納入誠信系統管理,對不守誠信的企業(機構)採用警告、處罰、資質降級、取消市場准入、依法追究責任等方式進行處理,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失信情況,促其依法誠信經營,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輿論引導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相關資訊公開,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政策等相關問題。各類新聞媒體、網路平臺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客觀公正報導房地產市場情況,宣導理性經營和理性消費理念,正確引導房地產市場預期,防止虛假資訊和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對各類機構及個人捏造資訊、散佈虛假消息,造謠滋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堅決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中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26日
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對擁有1套住房、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屬於規上限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的市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企業的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畢業生、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人才、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能型人才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業法人代表簽名的勞動合同及本市社會保險證明的,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
經市人才主管部門同意引進或納入政府管理服務備案的非本市戶籍院士、領軍人才等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證明,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本市連續工作滿1年以後,允許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提供補繳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對在中山轄區內沒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家庭,允許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
(二)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
符合條件的購房者,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相關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如下:
1.居民家庭購買首套住房,按照國家政策,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2.對於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或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3.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
4.對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發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三)排查房地產非法金融風險。從嚴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企業利用互聯網從事非法金融業務、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非法金融業務、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開展“墊資”、“首期貸”、“贖樓貸”、“尾款貸款”性質業務以及違規眾籌炒樓等不良行為,進一步降低房地產領域金融風險。
四、加強房地產仲介市場整頓
(一)加大房地產仲介市場整治力度。加強房地產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備案管理,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代理機構及銷售人員備案制度,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無證經營、未備案仲介機構進行商品房銷售。
(二)房地產經紀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違規交易,不得採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製造行銷恐慌。
(三)加強房地產企業及仲介機構誠信管理。將全市所有房地產企業、仲介機構納入誠信系統管理,對不守誠信的企業(機構)採用警告、處罰、資質降級、取消市場准入、依法追究責任等方式進行處理,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失信情況,促其依法誠信經營,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輿論引導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相關資訊公開,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政策等相關問題。各類新聞媒體、網路平臺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客觀公正報導房地產市場情況,宣導理性經營和理性消費理念,正確引導房地產市場預期,防止虛假資訊和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對各類機構及個人捏造資訊、散佈虛假消息,造謠滋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堅決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中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