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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輔導班老師帶學生河邊乘涼 一學生不幸溺亡

大河報·大河用戶端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白丞博

正值暑假, 忙於工作的家長無暇顧孩子, 各類輔導班成為不少家長的首選。 那麼, 輔導班是否也存在安全隱患?家長們又該如何防範?9日, 記者從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瞭解到一起暑期輔導班老師帶學生河邊乘涼, 學生卻意外溺亡的案例, 該案近日在距離事發地一河之隔的崗南村巡迴法庭開庭審理。

【重播】很多人戲水的濕地公園, 6年級學生消失在水面

小賀的爸媽無論如何也沒有想到, 把孩子送往暑期輔導班, 孩子卻永遠也回不來了。 到底該怪誰?他們時常回想這個問題。

去年暑假, 新野縣沙堰鎮讀六年級的學生小賀到南陽市新野縣北關小學西側道的一家“北關某午托”學習。 午托開辦者張揚(化名)開辦了輔導班, 學生們除了在該輔導班學習, 還可以在此吃飯和住宿。

2016年7月28日晚7時許, 天氣炎熱, 張揚帶領小賀等六名學生到白河濕地公園遊玩和納涼。 散步過程中, 張揚也曾告知學生不准下水玩耍。 但看到河邊許多市民在戲水消暑, 學生們忍不住脫了鞋子在岸邊淺水區玩耍, 張揚覺得不會有啥事, 就沒有制止, 僅站在岸邊照看。

意外突然發生了, 小賀在水中遊玩時誤入河底深坑, 消失在水面不知所蹤, 同行學生告知張揚後, 他才慌了神。

撥打了110及119求救後, 因夜間視線不佳,

且現場缺乏水性好的市民, 大家只好等待專業機構救援。 5個小時後小賀被找到, 經鑒定系溺水死亡。 案發後, 張揚主動到新野縣公安局投案, 並賠償小賀近親屬8萬元。

【宣判】過失致人死亡, 輔導班老師獲刑一年半, 緩刑兩年

雖然賠償了對方, 但張揚的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 2017年8月7日上午,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少審庭法官們來到上港鄉崗南村, 對這起過失致人死亡案進行巡迴審判。 此處距離案發地僅一河之隔, 為的是方便村民旁聽。

“我覺得這事兒怪老師, 你開的輔導班, 還帶學生去洗澡, 出了事應是老師負責!”

“孩子洗澡淹死了, 家長肯定也需要負責任, 畢竟是因為家長沒有教育到位!”

休庭間隙, 旁聽村民對案件展開激烈討論。

“我是為了讓學生們涼快和放鬆, 本來是好意, 結果放鬆警惕, 少看了一眼, 少管了一句, 出了這麼大的事, 我現在真的很後悔, 請求法庭從寬處理!”最後陳述環節, 張揚痛哭流涕。

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審理, 法庭認為, 張揚因疏於監管致他人溺水身亡, 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犯罪情節較輕, 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構成自首, 依法可從輕處罰。 此外, 其到案後認罪態度好, 且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定並取得諒解, 法庭綜合上述事實判決張揚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期兩年執行。

新野縣人民法院少審庭庭長魯麗君介紹,

作為培訓機構的負責人, 他對學生培訓期間的安全負有監管義務, 小賀的死, 他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延伸】暑期輔導班, 這三大類“危險區”應避開

那麼, 就暑期輔導班而言, 除了遊玩溺水, 還可能存在哪些安全隱患呢?記者採訪了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法官梁紅。

結合日常審判案例和所學知識, 梁紅總結孩子們暑期參加輔導班糾紛可以分為三大類。 一類是培訓機構所處建築不安全引起, 如電線老舊或煤氣洩漏引發火災、學生觸電, 陽臺、窗戶護欄高度強度不夠引起學生墜落等;二類是培訓內容不專業, 比如開展體育訓練導致各種拉傷、摔傷, 學生游泳發生溺水等;三類則是管理不善, 比如食品不衛生導致孩子出現健康問題、教師管教不嚴導致學生之間打架、學生偷開電車甚至機動車發生事故等。

【提醒】意外傷害已成兒童“第一殺手”, 安全意識別“放假”

統計資料顯示, 我國每年有8萬兒童死于意外傷害, 意外占我國兒童死亡原因總數的26.1%, 意外傷害已成為0-14歲兒童健康的第一“殺手”。 每到暑期, 都是青少年溺水、觸電、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的高發期, 不管是家長還是培訓機構, 一定要提高警惕, 學生放假安全意識不能“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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