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個月, 因工作需要, 筆者在某大型房地產開發公司參與處理日常法律事務。
在此期間, 筆者發現了一個很特別的現象, 那就是在公司日常業務的運營過程中, 基於其業務類型多樣化、業務數量繁多和公司相關部門對業務開展時間上的要求等特性, 公司很多時候都是選擇了倒簽“合同”的方式來進行交易。 所謂的倒簽“合同”是指在日常交易時, 雙方在合同簽訂並生效以前就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合同內容, 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合同履行完畢後, 補簽訂一份能夠將前段未簽合同的期間加以覆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正常情況下, 除能夠即時履行的合同外, 應當是簽訂合同在先, 業務實施在後。 在法律上, 只有在雙方合議達成一致, 並經雙方簽訂生效後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雙方當事人按照約定的合同條款履行其義務, 享有其權利。
但在選擇了倒簽“合同”的情形下, 就意味著合同文本生效之前, 雙方已經實際開展業務活動了。
如施工合同中, 存在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工程量變更的可能, 無合法有效的合同為依據, 爭議將難以順利解決。 又如採購合同可能因商品的市場價格浮動達不成一致而無法補簽發生爭議等。
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風險一般房地產公司都有自己的OA流程, OA流程規範了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個環節, 是規範公司管理、防範公司經營風險的重要手段, 合同管理就是其中的一個基本環節。
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倒簽“合同”, 既不符合公司管理的規定, 也也會降低公司對合同管理的品質和效率, 並且就補簽的合同而言, 其生效時間遲於實際履行, 可能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交貨、驗收、付款產生一系列的問題。 由於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 工程驗收、決算、審批存在諸多環節, 在開發過程中採取倒簽合同, 最終使得合同審批和結算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幾乎沒有緩衝的期間, 那麼對於合同的審核將形同虛設。
三、存在財務失真風險根據我國財務制度要求, 公司賬務必須做到賬賬相符, 賬實相符, 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文本, 意味著財務部門沒有合法依據做出真實的會計憑證, 形成的財務報表無法真實的反映公司的收支情況,
合同倒簽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個原因:1、業務緊急, 時間緊迫, 來不及簽合同, 如臨時需要增加某種物料的採購。 2、因特殊規定, 不得不補簽。 如工程設計合同, 可能必須等到工程完工後, 才能確定價格或者工程量, 此時才開始簽合同。 3、純粹因為流程時間太長, 審批遲延導致簽訂遲延。
那如何解決“倒簽合同”的問題, 盡可能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規避風險?筆者建議針對不同的合同補簽採取不同的處理態度, 總的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公司經辦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 公司可以進行與各崗位實際工作相結合的法律培訓, 使業務人員重視及時簽訂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提高OA流程的效率, 減少重複、無效的審理環節, 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向後, 能在最短的時間裡簽訂正式合同文本。
第三、落實責任追究制。 對合同管理工作加強監督和指導, 對“倒簽合同”的行為嚴加處罰, 從源頭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降低風險, 保障公司各項業務順利、有效進行。
• 豫章建築與房地產部 •中世律所聯盟·豫章律師事務所建築與房地產部聚集了一批優秀的建築與房地產法律服務專業人員, 積累了豐富的服務經驗, 不僅成為建築與房地產相關領域的主要參與者, 更具有迅速組建跨地區、跨業務領域合作團隊的優勢, 能及時、準確、高效、優質地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綜合性的法律服務。 作為本所重要的業務部門,該部門大部分律師擁有碩士以上學歷,部分律師同時擁有會計師等專業資格。
業務領域: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
房地產合作開發;
房地產項目收購與轉讓;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承包、採購、結算;
房地產銷售、轉讓、租賃與物業管理;
征地、拆遷與安置;
房建類PPP專案全程法律服務;
房地產專案開發全流程法律風險管理。
作為本所重要的業務部門,該部門大部分律師擁有碩士以上學歷,部分律師同時擁有會計師等專業資格。業務領域: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
房地產合作開發;
房地產項目收購與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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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類PPP專案全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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