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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股份:獨立董事關於第三屆董事會第四十四次會議相關事宜的獨立意見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作為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 我們依據

《公司法》、《證券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

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規定, 本人作為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公司”或“力帆股份”)的獨立董事, 基於獨立判斷立場, 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

第四十四次會議審議的相關議案發表意見如下:

一、關於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相關事項

的獨立意見

公司擬實施《關於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

案)(2017年度)》及《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實

施考核辦法》, 經核查:

1、 未發現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的情形, 公司具備實施股

權激勵計畫的主體資格。

2、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的對象符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

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管

理辦法》、公司章程等律規和範性檔定的任職資格, 其作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畫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所確定的激勵物件為目前公司董事(除獨立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子公司高管,

以及經公司董事會認定對公司經營業

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行銷、技術和管理骨幹。

激勵物件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

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 《關於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2017

年度)》的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

規範性檔的規定;對各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

予額度、授予日期、授予價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等事

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的規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勵物件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畫或安

排。

5、 公司實施本次股票激勵計畫有利於健全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 提高公司可

持續發展能力;使經營者和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 提高管理效率和經營者的積極性、

創造性與責任心, 並最終提高公司業績;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畫不會損害公司及其

全體股東的利益。

6、 公司董事會在審議相關議案時, 關聯董事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

《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關規

定對相關議案回避表決, 由非關聯董事審議表決。

綜上所述, 我們一致同意《關於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畫(草案)(2017年度)》及《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畫實施考核辦法》, 並同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關於公司增加2017年度對內部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 新增擔保為公司為內部子公司提供擔保。 公司在實施上述擔保時均已

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 執行了相關決策程式, 履行了相關資訊披露義務, 擔保風

險已充分揭示。 我們同意本次擔保事項。

(以下無正文, 下接簽署頁)

(本頁無正文, 系《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第三屆董事會第

四十四次會議相關事宜的獨立意見》之簽署頁)

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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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巍 許 敏 管 欣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劉全利 徐世偉 陳煦江

日期: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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