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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擴股時有股東放棄認繳新增出資,其他股東對此沒優先認購權?

『尋找專業律師制定個性化的公司章程, 將可能發生的股東糾紛事先約定, 是上策。 』

新股優先認購權的核心價值在於保證股東的表決權比例和財產權益, 實質是保證其現有權益不被詐欺性稀釋, 為股東法定權利。

公司增資擴股時, 如果部分股東因特定目的放棄了自己出資比例對應的新增出資份額, 其他股東是否有權優先認繳呢?

捷安公司系黔峰公司的隱名股東, 經確認顯名後持股9%;黔峰公司其他股東大林公司、益康公司、盛達公司共持股91%。 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007年, 黔峰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 擬引入戰略投資者, 討論各股東按各自持股比例減持股權, 以確保公司順利改制並上市。

會議表決結果是:大林公司、益康公司、盛達公司從有利於公司發展大局出發, 同意引進戰略投資者, 按股比減持股權, 但捷安公司反對(91%:9%);會議100%贊成捷安公司按9%股比優先認購出資。

各股東代表都在決議上簽字, 但捷安公司簽字時特別注明“同意增資擴股, 但不同意引入戰略投資者”, 並且除了其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外, 還要求對其他股東放棄的認繳份額行使優先認購權。

大林公司、益康公司、盛達公司放棄了優先認購權, 決定將可認購股份額讓與戰略投資者。

捷安公司認為自己已明確表示行使優先認購權, 其他股東仍將新增資本認購權給了公司股東以外的人, 侵犯了其優先認購權。

於是, 其將黔峰公司及其他股東訴至法院, 要求確認其對其他股東放棄認購新股的份額享有優先認購權。

捷安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支援嗎?

01

公司發展與人合衝突誰優先?

公司都有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特點, 而有限責任公司更側重於人合。

增資擴股主要涉及公司的發展規劃及運營決策, 注重保護的是公司的資合性, 引入新的戰略投資者, 是為了公司發展。 捷安公司想認購其他股東放棄的新增份額, 能保持公司的人合性。

當二者發生衝突時, 應該優先保護誰?

各方對增資擴股沒有異議,

爭議點在於要不要引入戰略投資者。

黔峰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和最終其他股東放棄認繳新增資本的目的, 是為引進戰略投資者以確保公司順利改制和上市, 此目的是正當的, 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是有條件的。 同時, 該決議又經過股東會2/3以上表決權股東的通過, 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是有效的, 各股東均應遵守。

當公司發展與公司人合發生衝突時, 應突出保護公司的發展機會。 否則, 如果其他股東放棄認繳的新增資本份額都讓一個股東認繳了, 極有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 就會有股東擔心控制力減弱而不願增資擴股, 公司發展必定受到阻礙。

再說了, 捷安公司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了優先認繳新增資本的權利,

對公司的支配權和財產權沒變, 其自身權利並無遭受侵害。

攝影|戚謙

但需要注意的是, 這種具體的例外是有條件的。

02

個性化公司章程可事先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全體股東無約定時,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及行使範圍以“實繳的出資比例”為限, 超出該法定的範圍, 則無所謂權利的存在。

捷安公司的訴求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權利範圍, 又與公司發展相衝突。 在公司法無明確時, 捷安公司不能獲得對其他股東放棄新增資本的優先購買權。

捷安公司該項訴訟請求被貴州高院一審駁回後, 不服, 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又被駁回。 捷安公司申請再審, 再次被駁回。

捷安公司的訴求,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既然類似情形又易引紛爭, 何不事先在公司章程裡作出約定呢?如果全體股東提前就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認繳新增出資份額有無優先認購權明確予以約定, 還用打官司瞎折騰?

尋找專業律師制定個性化的公司章程, 將可能發生的股東糾紛事先約定, 是上策。 如果工商部門強制要求使用他們的公司章程文本, 可先註冊後再修改公司章程, 當然, 亦可通過股東協議來補充完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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