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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基經濟知識考試考點梳理:刑法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並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與單位。 在我們常規的事業單位考試中, 相對來說自然人犯罪考查的更多一些, 這不僅因為與生活很接近, 也因為自然人的一些資訊更好確定。 那我們從自然人知識點來看。

自然人犯罪是考試中考查最多的, 而根據自然人的不同年齡和不同精神狀態, 又在法條和實際運用中進行了區分。

一、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一)完全無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

當自然人不滿14周歲時, 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 都不負刑事責任。

(二)相對責任年齡: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

當自然人在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時, 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8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這個知識點在考試時考的也是最多的。 有可能以案例形式考查, 也可能是概念性的考察, 需要在備考時牢記知識點。 當然在記憶時, 我們也常用些“順口溜”記憶, 在相對責任年齡的知識點中, 8種行為可以簡記為“燒殺淫掠, 傷投爆毒”。

(三)完全責任年齡:16周歲以上。

因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 所以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又因為還不滿18周歲, 仍為未成年人, 所以又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並且不適用死刑。

二、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研究的是自然人的精神狀態, 但是作為普通的個人, 我們並沒有能力和資格去鑒定精神狀態, 所以在考試的時候需要牢記關鍵字, 以防出現概念性的考查。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 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 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 由政府強制醫療。

(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除了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以外, 其餘都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

對應題目來看,

例: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放火行為構成放火罪, 應負刑事責任。 ( )

A.正確 B.錯誤

本題答案為B。 按照刑法的規定, 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 都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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