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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金能否稅前扣除?可以作為三項經費計提基數嗎?

八月熱浪仍如潮。 小會計甲來到稅務局詢問:企業並購導致大量員工被遣散, 支付員工的離職補償金能否在稅前扣除?能否作為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等基數?

這兩個問題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 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只要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都“准予扣除”, 離職補償金肯定不是“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一系列的勞動報酬專案, 那麼是“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嗎?

離職補償金應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據實扣除

筆者認為, 離職補償金屬於“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既屬於職工薪酬的範圍, 但是與企業正常的工資性支出有所區別, 是一種特殊的法定性、補償性、福利性支出, 應當准予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 《勞動法》提出, 離職補償金是一種解除勞動合同依法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依法裁減人員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 會計準則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而獲得的補償歸集到職工薪酬, 是辭退福利。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修訂)規定, 職工薪酬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係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 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辭退福利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

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在會計核算上,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 應當按照“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係計畫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和“企業確認與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 這兩個點時孰早的原則, 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 並計入當期損益。

3. 個人所得稅法將離職補償金作為“工資、薪金”處理,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明確按照“據實扣除”的原則予以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57號 )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 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 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299號)中也規定, 離職補償事項的稅務處理要按照據實扣除原則, 待職工從企業離職並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後, 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離職補償金不能作為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基數

不是所有的職工薪酬都是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 只有“合理的工資、薪金”才可以成為計提基數。

企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一定比例“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准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其中的“工資、薪金總額”, 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作者:李欣

易嘉財稅是業財稅一體化智慧服務平臺,專注為中小微企業解決財稅問題(www.rrtimes.com/?from=tout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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