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熱點問題」稅務稽查補繳的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2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 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 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

因此, 企業補繳的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 在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 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