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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市工商局關於換發“一照一碼”企業營業執照的通告

為持續加快推進我市“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 確保改革任務如期完成, 根據《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面推進“六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110號)精神, 現就我市各類企業營業執照換發事宜通告如下:

一、換發營業執照的主體

凡2015年9月1日前在全市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社, 下同), 應當換發載入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於2015年9月1日後設立或進行過變更登記的企業和已換發載入有“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無需換發。

二、原有營業執照的有效期

依據《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要求, 過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結束後一律使用載入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原發證照不再有效。

三、辦理流程

企業應攜帶《換發營業執照的申請》(需蓋企業公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需蓋企業公章)、代理人身份證影本、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至企業登記機關辦理。 稅務登記證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已被發證機關收回的,

提交原發證機關的收繳證明影本。 原件丟失的, 可憑聲明作廢的報紙報樣辦理。

已吊銷營業執照和已宣告破產的企業無需換發, 可直接辦理註銷手續。 原件丟失的, 按前述條件辦理。

四、其他

未轉換的舊登記證(照)在過渡期內可繼續使用。 過渡期結束後, 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登記管理部門的舊登記證(照)停止使用, 全部改為使用工商登記機關發放的、以統一代碼為編碼的營業執照。 尚未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企業應於2017年12月31日前進行更換, 以免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

賀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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