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視野訊8月14日, 深圳證監局公佈對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郝世明、吳萃柿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稱, 浙江證監局發現眾華會計師事務所在深圳市遠望穀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望穀或公司)2013年至2015年年報審計執業專案中存在以下五大問題:
一、對長期股權投資審計程式不到位
(一)未收集充分的證據支援一攬子交易的判斷,未充分關注兩次收購浙江創聯股權作價的差異
(二)未對長期股權投資重大會計差錯進行追溯調整
(三)未對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情況進行評估
(四)未充分說明商譽減值測試中相關預測資料和測算方法的合理性
二、審計證據未能支持政府補助性質的判斷
在2013年至2015年年報審計中, 你們審計收集到的政府批復檔明確規定了政府補助資金的用途, 你們未結合收集到的審計證據來判斷政府補助的性質, 認可了公司確認為與收益相關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未發現遠望穀對政府補助的核算錯誤並提出審計調整。
三、未對審計發現的大額物料消耗資本化的異常情況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以消除疑慮
2012年, 遠望穀將專案中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物料消耗計入開發支出, 未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四、存貨相關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存貨減值測試未能完全覆蓋存在減值跡象的存貨範圍
(二)對發出商品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
五、截止性測試執行不到位
在執行收入截止性測試時, 未明確區分公司商品銷售、提供技術服務和系統集中方案三類不同的收入確認標準, 有針對性的設計和實施收入截止性測試。
深圳證監局認定, 該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 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決定對該所及註冊會計師郝世明、吳萃柿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