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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IPO前違反投資處理 上市順延期減少至120日

因應市場發展, 香港交易所(港股00388)(00388)全面檢討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處理, 違反指引仍需延遲上市, 但順延時間現已由180日減至120日。

港交所近期發出指引信, 簡化及厘清有關規定。 主要修訂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資金, 須於呈交上市申請日期的最少28日之前不可撤回地交付, 違反規定順延時間減至120日。

以“撤回投資權利”劃線

指引並採用「撤回投資權利」取代過去所述的「沽出或退出選擇權」, 涵蓋範圍包括可導致投資者撤回投資的所有類別的權利(如認沽或認購期權、贖回或回購權利)。 所有「撤回投資權利」須於呈交上市申請前行使或終止。

呈交上市申請時或之後, 才行使或終止任何尚未行使的「撤回投資權利」, 均會令上市時間表, 由該權利行使或終止之日起計順延120天。

市場人士指, 以往在提交上市申請後, 終止認沽期權或贖回權利是容許的, 但現時卻不容許。

另港交所亦就保薦人於上市檔不披露機密資料的盡職審查髮指引信, 指出若保薦人基於法律條文未能取得受限制資料, 須證明其已採取哪些措施以履行其有關責任。 保薦人亦須記錄其盡職審查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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