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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公司、原董事長因證券虛假陳述遭股民索賠

京天利公司、原董事長錢某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投資者陳某認為前述虛假陳述行為給其造成經濟損失14萬餘元, 故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請求京天利公司、錢某承擔賠償責任。 今天上午, 北京一中院適用“3+4”大合議庭模式開庭審理了此案, 吳在存院長擔任本案審判長。

京天利公司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 2014年9月23日, 京天利公司對外發佈了《招股說明書》, 同年10月9日, 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2015年5月18日, 價值線微信公眾號刊發了名為《“揭開妖股面紗”系列報導:京天利驚天騙局?》文章,

文章主要就京天利公司的業績、其與上海公司之間的關係及其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等問題進行了報導, 隨後多家媒體對上述內容進行了轉載。 此後, 京天利公司分別於2015年5月20日及5月21日發佈了《關於媒體報導的澄清公告》和《關於媒體報導的補充公告》。 2015年6月23日, 京天利公司發佈《立案調查公告》, 該公告主要載明:京天利公司於2015年6月19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 因公司關聯關係及相關事項未披露, 證監會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2016年6月28日, 京天利公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該公告主要載明:京天利公司於2016年6月28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其在上市時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係、在收購上海某公司股權時未履行關聯交易程式,
原董事長錢某在京天利公司董事會會議及議案中, 未告知其他董事、監事其與上海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京天利公司、錢某則認為, 京天利公司未披露關聯事項不構成重大事件, 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陳述。 本案揭露日應為2015年5月18日即媒體首次報導之日, 而非陳某主張的2015年6月23日。 陳某主張的買入京天利公司股票的交易日為2015年6月3日, 是於揭露日之後買入, 其主張的損害結果與京天利公司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陳某所主張索賠損失區間2015年6月23日至7月8日, 中國股票市場發生了整體急速下跌情況,

京天利公司在此期間的股價下跌是由證券市場異常下跌等因素所導致, 屬於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 因此陳某所主張的損害結果與京天利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京天利公司、錢某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原告陳某就其主張提交了15份證據, 京天利公司就該案提交了20份證據。 開庭審理之前, 合議庭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 並召開了庭前會議。

庭審過程中, 各方圍繞京天利公司虛假陳述所涉內容是否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重大事件;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如何確定;京天利公司的虛假陳述與陳某主張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符合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因果關係;陳某所主張的經濟損失應如何計算;錢某是否應對陳某主張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5個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庭審持續了2個小時, 截至目前, 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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