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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案例之YSYY公司案

為配合“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專項宣傳活動, 華商基金將在未來幾個月中推出“內幕交易、市場操縱、違規資訊披露、市場主體違規經營”4大主題宣傳內容。 希望可以幫助投資者瞭解相關金融、法律知識, 明確案例背後的規則紅線、風險底線, 從而使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認清違法違規主體慣用的騙術和手段, 增強投資者的守法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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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監會認定事實

1、YSYY未依法披露有關人員持股情況

1998年底1999年初, YSYY的前身公司JAZY增資擴股, 此次增資過程中註冊資本巨額增加, 持股狀況多次轉增,

但YSYY未依法披露相關資訊, 包括畢某某等人作為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情況及其持股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等。 截至2015年11月, YSYY所披露的相關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2、相關責任人員知道或應當知道相關情況, 但未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012年3月, 由於代持股份限售解禁, 涉及減持資金分配和稅費處理, 經相關人員反映, 李某某獲知代持股的詳細情況, 隨即向張某某彙報, 但張某某要求其不要聲張, 召集相關股東開會確認股份、商討及確認減持方案, 並安排相關部門負責減持工作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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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 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 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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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果

❶ 對上市公司處罰結果:

對YSYY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並處以60萬元罰款;

❷ 對主要責任人處罰結果:

1. 對張某某給予警告, 並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張某某給予警告, 並處以60萬元罰款;兩項合併, 對張某某給予警告, 並處以90萬元罰款;

2. 對李某某給予警告, 並處以30萬元罰款;

3. 對薛某某、畢某某、於某某等15名相關人員給予警告, 並分別處以25萬元罰款;

4. 對王某某、尚某某、王某給予警告, 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基金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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