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北流一起交通事故牽出51只穿山甲,3人因此獲刑

偷運51只活體穿山甲, 不料中途發生車禍, 被前來處理的交警逮個正著。 8月15日,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二審判決, 3名被告人獲刑12年半至14年不等, 並各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網路圖片

據瞭解, 2016年1月16日晚, 李某夥同伍某、毛某在未取得運輸野生動物資格的情況下, 將51只活體穿山甲裝上一輛經過改裝的小汽車的尾廂, 欲從東興沿廣昆高速公路運往廣州。

不料, 在途經北流市民樂鎮路段處時, 小汽車與一輛大貨車發生了交通事故。 交警到現場進行調查時, 查獲了車尾廂的51只穿山甲。 後經自治區森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鑒定, 被繳獲的穿山甲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今年7月4日, 北流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李某、伍某和毛某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情節特別嚴重, 已構成了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依照相關法律,

北流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4年, 伍某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毛某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三人還分別被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宣判後, 3名被告人不服, 提出上訴。 8月15日,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 在此次案件中, 李某、伍某、毛某是共同犯罪。 李某組織策劃, 伍某、毛某進行非法運輸, 均是主犯, 依法均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 但伍某、毛某作用相對較輕, 酌情從輕處罰。

小連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非法運輸穿山甲8只以上, 屬“情節嚴重”;非法運輸穿山甲16只以上, 屬“情節特別嚴重”。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呂海鋒 通訊員 梁毅 楊燕

點贊(0)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