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由於房地產市場的價格波動比較大, 簽訂合同之後又毀約的情形屢見不鮮, 毀約理由也想盡奇招。 近日, 陳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 以其妻子不同意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買方將他告上法院, 蘇州市吳中法院審理了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簽了合同賣方反悔
2016年2月, 惠某夫婦看中了陳某欲出售的一套房屋, 談好之後, 通過仲介與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 房屋總價款105萬元, 合同約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 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價格20%作為違約金,
陳某卻說,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上房屋共有人、其配偶的簽名是他代簽的。 然而他妻子知曉賣房後表示反對, 並以此為由表示不再出售房屋。
意圖漲價遭拒
提供涉訟房屋買賣居間服務的某仲介公司證實, 事實上, 陳某又要求惠某夫婦增加10萬元才同意出售房屋, 但是惠某夫婦不同意, 才導致交易不成。 原來, 陳某拒絕履行合同的原因並非他妻子不同意售房,
法院判決賣方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 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本案中, 被告作為房屋權利人締約後, 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售房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原、被告明確約定違約金按照房屋成交價格的20%確定,
法官提醒
本案中, 陳某在締約後意圖漲價, 在未獲購房人同意的情況下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不利交易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