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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丨古玩不是你想賣就能賣!搞懂法規是關鍵!

一直以來這句“文物保護”, 就像天冷加衣、感冒多熱水一樣的司空見慣, 明明知道有效, 但堅決不執行!直到前幾天工商總局、文物局關於聯合開展文物流通專向整頓行動的通知下達, 制定了明確的行動目標、內容及嚴密的執行命令和嚴苛要求, 全國上下開始按照《通知》實行整頓, 業內也紛紛感到此次《通知》非彼日通知, 整頓力度非同往日, 在古玩圈引起了不小的震盪~

此《文物流通市場規範整改通知》(文後均稱《通知》)並非心血來潮, 而是經過長時間醞釀、研究、討論的結果, 這是暨6月15日國家文物局召開的“第二場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座談會”之後, 一次比較大的整改計畫, 旨在淨化民間文物收藏體系, 將文物的交易規範提高到一個歷史新高度。

隨著人們生活水準提高, 休閒娛樂的時間逐漸增多, 各種鑒寶類節目也鋪天蓋地的展開, 人們對文物收藏興趣也越發濃厚, 民間收藏也逐漸昌盛起來, 一面使得文物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利用和重視, 但是, 另一方面, 也使得違法從事文物經營的活動更加猖獗, 買賣國家禁止文物及兜售假文物的事件時有發生, 嚴重擾亂文物市場秩序, 損害消費者權益。

為了維護文物收藏市場秩序, 國家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文物局決定加大力度落實文物安全保護措施。

《通知》的行動目標中指出: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文物行為, 查處一批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假託“文物”名義售假坑騙的違法案件,

清理違法經營主體, 有效震懾非法經營者, 提高全社會守法經營、合法收藏意識, 完善文物市場聯合監管工作機制, 有效維護文物市場秩序。 至此, 古玩圈裡隱形的“古玩圈裡不打假”行規已破滅, 消費者在蒙受欺騙時可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改觀了以往消費者啞巴吃黃連的局面。

行動內容明確指出:(一)對古玩(文玩)和舊貨市場、涉及文物經營活動的特色商業街、文物旅遊景區等進行檢查, 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第一責任人責任, 建立並執行市場管理各項制度。 對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假託“文物”名義售假坑騙、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從交易的源頭上進行整改, 落實到具體的個人和售賣機構, 對症下藥, 嚴厲打擊不法商家利用資訊不對稱, 消費者知識結構不完善等缺陷, 假託“文物”來獲取高額利潤。

(二)對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進行檢查, 對文物商店未經許可銷售文物及從事文物拍賣經營, 文物拍賣企業未經許可拍賣文物及從事文物購銷經營, 以及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銷售文物未依法備案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文物交易環境進行整頓,加強對文物交易機構、企業等的監管,提高文物交易的門檻,規範交易制度。

(三)對經營“舊物”“古玩(文玩)”等互聯網網站進行檢查,對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假託“文物”名義售假坑騙、虛假宣傳、無資質從事文物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針對現在高速發展的互聯網交易模式,對線上交易進行嚴查,對網上交易機構的拍賣資質也要進行審核,淨化網路交易環境。

各級、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按照行動方案聯合對文物流通市場進行執法檢查。工商總局和國家文物局派出聯合工作組,對各地專項整頓行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對典型案件及時曝光,形成震懾非法經營文物行為的高壓態勢。一系列的措施和規定實施開來,那些被自由交易法規“慣壞”的古玩玩家們,開始漸覺事態的嚴重性,開始謹慎交易,一股“談古色變”的氣氛彌漫開來。

那到底是什麼樣的文物(古玩)才可以賣呢?需要具有什麼樣的資質才敢挺直腰杆在陽光下交易呢?

一、下列物品系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只能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單位在准許的範圍內專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一)1911年以前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傢俱、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間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者。具體品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三)1949年後已故著名書畫家的作品,名單由國家文物局確定。

二、下列物品經批准後可以在舊貨市場銷售,但必須施行文物監管(以下簡稱文物監管物品):

1911年至1949年間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傢俱、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但符合上條(二)項者除外。

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把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對舊貨市場施行文物監管作為文物保護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

銷售文物監管物品的舊貨市場所在地區應具備必需的文物保護行政和專業力量,能夠對當地文物流通秩序實施有效監控和管理。各地舊貨市場是否允許經營文物監管物品,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在舊貨市場銷售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銷售文物監管物品的舊貨市場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專職和兼職的文物監管人員參與舊貨市場的監督管理,並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制訂文物監管工作辦法。

如發現非法經營屬於本通知第一條所列受國家保護的文物或第二條所列文物監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分別予以經營者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經營的文物、撤銷對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權、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對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乍一看“規定”有些雲裡霧裡,“規定”裡面一直反復強調的時間階段是1911年到1949年(民國時期),陶瓷、金銀、竹木牙雕、玉器及書畫類藝術品的買賣需要經過文物行政管理機構的審核,需要具有文物拍賣、售賣資質的機構才能進行買賣,有些舊貨、文玩市場(古玩街)等交易要根據本地情況嚴格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文物監管工作方法來執行,有些文物藝術品售賣之前需要到相關文物機構進行備案。文物作為一種特殊的非再生資源,註定隨著時間的流逝會越來越少,面對供不應求的收藏市場,自由的交易市場必然會誘發文物盜墓、盜竊。文物市場的整頓,對文物具有重要保護作用,相應措施的實施,從一定程度上抑制走私買賣文物現象。希望這一紙整頓《通知》能都持續下去,而不是一時的嚴打,等到這一打擊浪潮過去,再次恢復常態······

文物(古玩)不是想賣就能賣的!還是要搞懂法規,按規定買賣!不然哪天賠了買賣還要惹上官司可不是一兩句話能說的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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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文物交易環境進行整頓,加強對文物交易機構、企業等的監管,提高文物交易的門檻,規範交易制度。

(三)對經營“舊物”“古玩(文玩)”等互聯網網站進行檢查,對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假託“文物”名義售假坑騙、虛假宣傳、無資質從事文物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針對現在高速發展的互聯網交易模式,對線上交易進行嚴查,對網上交易機構的拍賣資質也要進行審核,淨化網路交易環境。

各級、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按照行動方案聯合對文物流通市場進行執法檢查。工商總局和國家文物局派出聯合工作組,對各地專項整頓行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對典型案件及時曝光,形成震懾非法經營文物行為的高壓態勢。一系列的措施和規定實施開來,那些被自由交易法規“慣壞”的古玩玩家們,開始漸覺事態的嚴重性,開始謹慎交易,一股“談古色變”的氣氛彌漫開來。

那到底是什麼樣的文物(古玩)才可以賣呢?需要具有什麼樣的資質才敢挺直腰杆在陽光下交易呢?

一、下列物品系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只能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單位在准許的範圍內專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一)1911年以前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傢俱、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間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者。具體品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三)1949年後已故著名書畫家的作品,名單由國家文物局確定。

二、下列物品經批准後可以在舊貨市場銷售,但必須施行文物監管(以下簡稱文物監管物品):

1911年至1949年間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傢俱、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但符合上條(二)項者除外。

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把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對舊貨市場施行文物監管作為文物保護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

銷售文物監管物品的舊貨市場所在地區應具備必需的文物保護行政和專業力量,能夠對當地文物流通秩序實施有效監控和管理。各地舊貨市場是否允許經營文物監管物品,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在舊貨市場銷售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銷售文物監管物品的舊貨市場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專職和兼職的文物監管人員參與舊貨市場的監督管理,並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制訂文物監管工作辦法。

如發現非法經營屬於本通知第一條所列受國家保護的文物或第二條所列文物監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分別予以經營者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經營的文物、撤銷對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權、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對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乍一看“規定”有些雲裡霧裡,“規定”裡面一直反復強調的時間階段是1911年到1949年(民國時期),陶瓷、金銀、竹木牙雕、玉器及書畫類藝術品的買賣需要經過文物行政管理機構的審核,需要具有文物拍賣、售賣資質的機構才能進行買賣,有些舊貨、文玩市場(古玩街)等交易要根據本地情況嚴格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文物監管工作方法來執行,有些文物藝術品售賣之前需要到相關文物機構進行備案。文物作為一種特殊的非再生資源,註定隨著時間的流逝會越來越少,面對供不應求的收藏市場,自由的交易市場必然會誘發文物盜墓、盜竊。文物市場的整頓,對文物具有重要保護作用,相應措施的實施,從一定程度上抑制走私買賣文物現象。希望這一紙整頓《通知》能都持續下去,而不是一時的嚴打,等到這一打擊浪潮過去,再次恢復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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