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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貸款沒辦下來 定金該不該退

交了定金和首付, 貸款卻沒辦下來, 想退房, 沒想到開發商只退首付, 不退定金。 李XX起訴開發商, 要求退還定金, 然而一審卻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貸款沒辦成不給退定金 狀告開發商

李XX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定購協議》當日, 交了2萬元定金和28萬余元首付。 雙方約定, 李XX應于接到開發商通知之日起5日內, 攜帶定購協議、收款收據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到售樓部正式簽訂購房合同, 如果選擇按揭貸款方式, 購房者應及時辦理按揭貸款。 如果李XX沒有依定購協定約定付款等原因致使不能簽訂購房合同, 定購協定自動終止,

開發商將不退還定金, 並有權將房屋另行出售。

然而, 李XX的按揭貸款卻沒辦下來。 開發商工作人員曾承諾40天內為李XX辦理貸款, 也沒辦下來。 李XX讓開發商退首付和定金, 但開發商退了首付後, 拒絕退還定金。

於是, 李XX將開發商起訴到法院, 要求確認定購協議無效, 退還2萬元定金。

法院二審 開發商退還2萬定金

法院一審駁回李XX的訴訟請求, 李XX不服提出上訴, 稱是開發商明確告知不能辦理貸款後, 他才提出退房的。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未能辦理貸款是導致購房合同無法簽訂的原因, 所以本案的焦點在於沒有辦理貸款的責任在誰。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中, 買受人相對于開發商來說, 處於弱勢地位。

雙方簽訂的定購協議是開發商提供的固定樣式合同, 其應該向購房者充分釋明買受人應履行的義務和可能承擔的風險, 防止雙方因資訊不對稱產生糾紛。 開發商沒有證據證明其履行了釋明義務, 對於未能辦理貸款事宜存在一定過失。

雙方簽訂的定購協議中, 曾約定了不退還定金的情形, 但李XX沒有主觀拒絕履行定購協議的故意, 貸款沒辦下來也不是李XX的過錯。

法院二審後, 從公平合理的原則出發, 撤銷了一審判決, 改判開發商返還2萬元定金。

提醒

簽合同時要注意 “定金”“訂金”不一樣

在其日常處理與房產有關的案件中, 購房者起訴開發商違約, 比如逾期交房、逾期入住、逾期取得房產證等, 要求賠償違約金的最多。

如果一個樓盤出現這樣的問題, 購房者們通常會“組團”起訴。

法官提醒購房者,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 要對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特別注意, 確保雙方處於平等地位。 比如, 合同中對於開發商逾期交房賠償違約金的條款, 賠償總房款的萬分之一和每日賠償總房款的萬分之一會差不少錢;開發商違約可減免物業費的條款, 物業費的數額其實比違約金的數額要少很多。 有些開發商還會在合同中加重購房者違約的違約金, 減輕開發商在違約時的違約金。

另外, 定金和訂金, 雖然只一字之差, 但在開發商違約時, 退還的數額差別很大。 如果是定金, 開發商需雙倍返還, 而訂金是指預付款, 只需按原數退還即可。

購房者一旦與開發商發生糾紛,

應儘早行使自己的權利, 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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