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康信視點|科普文:專利申請中“著變”的小竅門

作者 | 丁雪冬 北京康信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本文系知產力獲得授權的稿件, 轉載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並在顯要位置注明文章來源。

(本文1455字, 閱讀約需3分鐘)

提到著錄項目變更, 相信很多人會有疑問這是什麼。 在一項專利的申請過程中, 時常會遇到一些有關申請的基本專案資訊例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明人、專利代理機構等, 因各種因素需要將其轉讓、更改或轉委託的情況, 那麼這時我們需要做的, 就是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下面筆者來簡單介紹一下這方面的內容。

首先, 著錄項目都包括哪些?通常專利申請的著錄專案一般有: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分類號、優先權事項(包括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和原受理機構的名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包括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註冊的國家或地區、位址、郵遞區號、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發明人事項(包括發明人姓名、國籍、居民身份證號碼)、專利代理事項(包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地址、郵遞區號、專利代理人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繫電話)、連絡人事項(包括姓名、位址、郵遞區號、聯繫電話)以及代表人等等。

其中上述內容中最為常見的就是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明人、專利代理機構這三項內容的變更。

下面是科普時間: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變更, 可分為申請權/專利權轉讓、申請人或者專利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的更改這兩種情況。 其中, 專利權轉讓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有可能會對專利申請的費減、專利證書產生一些小影響。

舉兩個例子:①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為A, 其符合國家規定的專利費用減繳標準, 而後在後續階段因各種原因需將此申請權由A轉讓至B, 轉讓成功後的申請人B將不再享受該費減權利。 如果B想要享有費減權利, 那麼必須根據其已備案的費減編號重新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費用減繳請求, 經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審批通過後才可在後續程式中享受費減權利。 ②在授權辦登階段辦理權利人轉讓, 授權辦登費的繳納期限為授權辦登通知書中規定的期限, 轉讓手續從辦理到審批一般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若在繳費絕限前轉讓手續核准, 繳費後下發的專利證書上的專利權人即為變更後的權利人, 反之若在繳費後辦理權利轉讓,

則後續專利證書上很有可能仍為原來的專利權人, 此時可辦理《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明該專利法律狀態的變化以及專利手續的有效性。

發明人的變更通常分為錯報、漏報(增加/減少/調序)和更改發明人個人姓名(或身份證號碼/國籍等)兩種情況。 此專案一般不會對申請或授權程式有明顯的影響, 辦理流程也相對簡單, 在此不贅述。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如果想要在專利證書上體現變更後的發明人資訊, 最好也在授權辦登費的繳費期限到期前辦理完畢。

另外, 專利代理機構常見的變更可分為:

1.原先已委託專利代理機構A辦理申請, 現需要轉至代理機構B下繼續後續流程。

2. 原先沒有委託代理機構,

現在需要委託代理機構。

第一種情況需要注意, 代理機構B需要即時監控案件的官文發文情況。 如果在客戶委託變更代理機構前有需要答覆的官方絕限, 如果距離官文答覆絕限較近, 代理機構B又不能保證在變更生效後可以及時答覆此官方絕限, 那麼就要通知客戶此官方絕限最好由原代理機構在代理機構變更前答覆, 以保證案件存活。 如果在客戶委託變更代理機構前沒有需要答覆的官方絕限, 那麼代理機構B在辦理變更手續至變更手續生效期間, 需要即時監控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官文下發情況, 如果專利局將代有答覆期限的官文下發至原代理機構A,那麼就需要提醒客戶將此官文提供給代理機構B或者找代理機構A所要官文, 以便在代理機構變更核准後及時答覆官文。

其實對於“著變”這個小流程,雖然會稍微花點時間,但只要掌握要領並不複雜。

以便在代理機構變更核准後及時答覆官文。

其實對於“著變”這個小流程,雖然會稍微花點時間,但只要掌握要領並不複雜。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