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拆承重牆、
破底層樓板、
頂樓加蓋建築,
甚至開挖地下室……
對於種種“野蠻裝修”,
浙江開始嚴肅喊停啦!
近日, 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該《條例》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使用安全防範、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並將從9月1日起施行。 拱墅人的房屋使用將有重要變化, 一起來看看↓↓
明確房屋轉讓人、出租人告知義務!
《條例》規定,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 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變動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有權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
住宅裝修不得拆除、變動建築主體或承重結構
《條例》規定, 住宅房屋裝修不得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牆、外牆等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 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的, 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或者當事人不改正的, 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投訴、舉報,
未成年人活動場所、養老用房二層以上
禁用玻璃幕牆與石材
《條例》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房屋和養老服務用房的, 禁止在二層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築幕牆或者石材建築幕牆。
使用建築幕牆的房屋,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建築幕牆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 發現建築幕牆存在破損、脫落等安全隱患的, 應當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農(居)民自建房出租前,
要做房屋安全鑒定
《條例》規定,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明顯傾斜、變形, 或者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牆、外牆等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 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房屋安全鑒定;
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從事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或者養老服務、學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業, 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給他人居住的, 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前委託房屋安全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