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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強化一線監管 深交所嚴管“類借殼”重組

自證監會發佈史上最嚴的重組新規至今已有半年。 記者發現,重組新規在實例中明確了邊界和標準的同時,隨著交易所一線監管介入的增強,一些試圖通過“向A轉讓控制權,向B購買資產導致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的設計來規避監管的“類借殼”重組方案,也都折戟而歸。

嚴格重組上市認定標準

針對市場上存在的殼資源炒作、殼公司股價扭曲、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受限等問題,證監會於2016年9月修訂發佈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嚴格了重組上市(俗稱“借殼”)認定標準,設置“五加二”(即資產、淨資產、營業收入、淨利潤、新增股份達到100%,以及主營業務變更、兜底條款)維度,同時加大了對交易各方的市場約束,比如重組上市項目不允許配套融資,相關股東鎖定期更長等,被市場稱為“史上最嚴借殼新規”。

很明顯,在全面細化的認定重組上市資產類指標下,各方面均不觸發新規的可能性較低,規避難度也進一步加大了。

不過,上證報記者在梳理近期重組案例後發現,市場上出現的“向A轉讓控制權,向B購買資產導致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從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的“三方交易”案例並不在少數,且前述兩步通常間隔時間較短,甚至存在同步進行的情況,其“一攬子”交易的屬性較為明顯。

強化一線監管

以申科股份為例,申科股份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網羅天下等持有的紫博藍100%股權,同時募集配套資金。

交易完成後,合夥企業華創易盛通過受讓原股東股份和認購募集配套資金,成為申科股份控股股東。 如不考慮配套融資,交易對方網羅天下將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該方案將構成重組上市,而通過募集配套資金,華創易盛成為控股股東,則該方案不構成重組上市。

“這是‘三方交易’模式中的一個典型案例。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隨著交易所對並購重組從嚴監管力度的持續增強,這套企圖打擦邊球以實現監管套利的打法已再無可能。

事實上,深交所已通過刨根問底式的反復問詢,充分發揮一線監管職責,亮明瞭其對此類涉及控制權變更且注入資產的“三方交易”重組方案的監管立場。

記者查閱了深交所向申科股份發出的重組問詢函,其中直接問詢基於交易前後公司股權結構變化和股東實際持股情況、本次交易是否構成重組上市、實際控制人認定的判斷依據及合理性、華創易盛受讓原股東股份與本次交易之間的關係、華創易盛的資金來源等,並請財務顧問和律師發表明確意見。 該方案未能獲得並購重組委審核通過,此後,申科股份修訂方案,大幅減少配套融資規模以及股份支付比例。 針對修訂後的方案,記者關注到深交所再次就是否構成重組上市、是否存在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資金來源等問題進行了連續追問。

在監管壓力下,該重組方案以失敗告終。

又如南通鍛壓。 南通鍛壓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三家標的公司股權,並配套募集資金。 該重組方案中,三家標的公司資產規模遠超上市公司,但重組前後上市公司控制權未發生變化。 隨後幾天,公司披露了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的公告,上市公司控制權易主為PE機構。 該方案通過“分步走”與“三方交易”的手法,已實際達到重組上市的目的。

在重組問詢函中,深交所也劍指方案是否構成重組上市,直接發問股權轉讓與重組交易是否互為前提、股權受讓方與重組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或潛在的關聯關係、股權轉讓後是否構成重組上市、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如何認定。

鑒於重組管理辦法中明確創業板不得重組上市,南通鍛壓的重組方案最終在並購重組委會議上折戟而歸。

記者還發現,除了前述的 “一攬子”交易之外,規避重組上市監管的手法還有調整股份支付比例、表決權委託等,如某西部公司擬購買快遞末端智慧綜合服務商、某製造業公司擬購買中概股遊戲公司。

目前,前述這些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的方案均在監管壓力下終止。 “這也意味著重組新規在實例中明確了邊界和標準,監管層對‘類重組上市’方案的立場已經非常清晰,那就是,圍繞主業做優做強、並購優質資產並能產生協同效應的重組,將得到鼓勵和支持,指望利用規避重組上市監管以達到套利目的的,將難以通行。 ”前述市場人士分析道。

”前述市場人士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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