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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金融因違規被處罰

這一次, 是馬上金融, 收到了央行的罰單。 3月27日,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在官網發佈渝銀罰〔2017〕1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相關規定, 遭罰款39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 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全國性金融機構, 成立於2015年, 由重慶百貨、中關村科金、物美控股、重慶銀行、陽光保險、浙江中國小商品城共同發起設立。 註冊資本13億元。

而從公開信息來看, 馬上消費金融是一家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全國性金融機構,

第二批持牌的消費金融公司之一。

根據處罰書, 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和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被處以罰款39萬元。 處罰書顯示, 該行政處罰決定日期是在2017年3月17日。

而從過往資訊來看, 因征信問題被罰的還有銀行、小額貸款等機構, 被處罰的數量也不少。 此前, 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因違規發放貸款等問題被銀監會處以人民幣罰款150萬元。

近日, 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發佈“濟銀罰字〔2017〕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光大銀行濟南分行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 被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罰款1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是2017年3月13日。

2016年10月, 民生銀行因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被央行營管部處以人民幣罰款40萬元。

2016年7月, 重慶市渝中區亞聯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市阿裡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機構, 因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被重慶營管部分別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重慶市渝中區捷貸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因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 被重慶營管部處以罰款2萬元。

(資料連結:)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向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提供或者查詢資訊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給資訊主體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資訊;

(二)因過失洩露資訊;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資訊或者企業的信貸資訊;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資訊不予更正;

(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檔、資料。

第四十一條資訊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 向征信機構、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資訊, 未事先告知資訊主體本人, 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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