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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異議和無效,對商標搶注,惡意註冊說“不”

商標搶注

商標搶注(惡意註冊), 是一個讓人異常煩惱的事情。

但是又是防不勝防的。

當然, 實際案件處理時情況也是多種多樣,

今天我們就其中常見的一種情況, 做簡單的一個分析, ——商標異議。

首先, 商標搶注、惡意註冊的情況有很多, 一般有一下幾種情形:

1、經銷商、代理商等銷售代理關係意義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搶注商標。

2、商標販子(以註冊好的商標名, 後經行交易獲取利益的), 搶注商標。

3、商標業務代理機構, 搶注商標。

4、同行, 競爭對手, 搶注商標。

5、... ...

大致老高能想到的常見的, 就是上列4種情況居多。

提出異議或者無效宣告的法律依據:

1、《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該條款作為民事活動的最高指導原則, 是2013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時新增加的, 充分體現了新法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視。 該條並未列入《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中異議可供引用的法律條款,

但老高注意到有一些商標局的不予註冊決定(異議裁定)書中, 在引用《商標法》第七條的同時, 通常會同時引用《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 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由商標局駁回申請, 不予公告”。 這也許是一種曲線救國策略(滿足三十三條異議的法律依據)。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 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 予以核准註冊, 發給商標註冊證, 並予公告。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

該他人提出異議的, 不予註冊。

3、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 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4、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在現行《商標法》框架下, 如果商標異議不成立, 被異議商標即獲得註冊。 雖然還有無效宣告的救濟途徑, 但總體來說, 能再異議階段就處理好, 千萬別拖。

商標局處在商標審查的第一線,

再聯想到中國採用“註冊在先”的商標註冊原則, 所以商標局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 要充分考慮審查標準, 權利人利益等多方面情況。 在法律的規定範圍內, 嚴厲打擊商標搶注, 惡意註冊。

如果在商標異議階段沒有發現, 沒有及時提出異議申請, 那麼根據《商標法》規定, 如第二部分中提到的《商標法》第44條1款:對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註冊, 商標局可以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從法律條文的文義來講, 該條款針對的是已註冊的商標。 老高曾經代理過好多起此類案件。

當然, 如第32條: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就常常與第44條一起作為法律適用依據處理案件。

老高代理過的案件中,惡意搶注商標尤其在文化創意領域更多,很多漫畫家等創作的漫畫卡通形象作品,被協力廠商公司或個人截圖全部卡通形象或者部分形象註冊成了商標,導致真正的權利人,既浪費時間去做異議,無效工作,又無形中多花了很多本不必花的金錢。

如果對惡意商標搶注等行為,執行一定的懲罰措施,相比是極好的。哪怕異議成功或者無效成功後,官方費用由侵權方承擔,也不失為一種較嚴厲打擊手段。

作者: 高錦榮(萬文智慧財產權副總) 丨智慧財產權運營師,智慧財產權(商標)觀察員,代理人,狂熱愛好者;專欄寫作者;

就常常與第44條一起作為法律適用依據處理案件。

老高代理過的案件中,惡意搶注商標尤其在文化創意領域更多,很多漫畫家等創作的漫畫卡通形象作品,被協力廠商公司或個人截圖全部卡通形象或者部分形象註冊成了商標,導致真正的權利人,既浪費時間去做異議,無效工作,又無形中多花了很多本不必花的金錢。

如果對惡意商標搶注等行為,執行一定的懲罰措施,相比是極好的。哪怕異議成功或者無效成功後,官方費用由侵權方承擔,也不失為一種較嚴厲打擊手段。

作者: 高錦榮(萬文智慧財產權副總) 丨智慧財產權運營師,智慧財產權(商標)觀察員,代理人,狂熱愛好者;專欄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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