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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星鐵塔與澳企多年糾紛疑雲再起,澳企大股東背景複雜

8月24日, 齊星鐵塔發佈關於南非仲裁進展公告稱, 收到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和《立案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 Stonewall資源(石牆資源有限公司)一案, 公安局認為符合合同詐騙立案條件, 現立為合同詐騙案偵查。

通過此公告可知, 這場因國內上市公司跨境收購礦產資源導致的糾紛, 在齊星鐵塔處處被動且情況不夠明朗的前提下, 天秤開始向上市公司傾斜。

幾年來, 齊星鐵塔因與Stonewall資源之間案件“仲裁”的過程, 不僅引起投資人側目, 同時也使其他有意跨境收購資產項目的優秀國內企業持續關注,

下面我們系統分析下齊星鐵塔與Stonewall資源多年的恩怨情仇。

2013年年11月, 齊星鐵塔與Stonewall資源簽訂《股權出售協議》, 齊星鐵塔擬以8.68億元人民幣收購Stonewall礦業100%股權, 鑒於審批機構眾多, 在《股權出售協議》有效期內, 齊星鐵塔與Stonewall資源等簽訂《補充協定》, 將到期日最終延期至2014年11月17日。

在此期間, 國際金價持續下跌, 項目的盈利前景大打折扣。

2014年11月17日晚間, 齊星鐵塔發佈公告, 在《股權出售協定》有效期內, 公司與申請人簽訂《補充協定》, 將到期日最終延期至2014年11月17日。 根據約定, 齊星鐵塔在協議最終到期日前10個工作日內即2014年11月13日向交易對方發出了正式的書面檔, 明確提出終止收購協議。 在此期間, 齊星鐵塔經過極大的努力已取得中國商務部、外管局及發改委的相關批復檔,

在2014年11月13日未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復檔。 鑒於之前收到的中國證監會《回饋意見通知書》中明確要求Stonewall資源提供利潤承諾, 而對方遲遲並未提供。 本次資產的收購已不能達到公司的盈利預測, 為維護齊星鐵塔和投資者的利益, 經審慎決策, 齊星鐵塔與資產方就收購協議未再進行續期。

交易對手方Stonewall資源公司隨即對齊星鐵塔方面決定終止《股權出售協議》申請存在異議, 並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提請仲裁。

2014年12月17日晚間, 齊星鐵塔公告稱, 公司控股股東齊星集團將持有的齊星鐵塔18.895%的股份, 轉讓給晉中龍躍投資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龍躍投資”), 不知在大股東交接過程中,

龍躍投資是否知曉掌舵的公司已經成為被告呢。

2015年3月4日, 齊星鐵塔收到Stonewall資源提交給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仲裁通知, 要求公司提供1.1億美元((約合6.88億元人民幣))賠償金。

2016年10月5日,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出具了最終裁決書, 判定齊星鐵塔支付賠償金、利息、仲裁費、仲裁管理費合計約1.5億人民幣。

2017年4月1日, 齊星鐵塔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對Stonewall資源在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的要求公司執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裁決僅判定“程式”合法, 但就事件本身並未做任何判決。

2017年7月21日, 齊星鐵塔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主要內容是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A15021號仲裁裁決, 支付Stonewall資源1.14億元賠償金。

為保護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公司已在準備資料, 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經過梳理, 整個案件進展一目了然, 不過比較明顯的3個問題令筆者疑惑:

1、收購合同一般都有違約責任賠償金規定, 案件中申請人一開始要求6.83億, 最終判決卻是1.1億, 存在巨大差價;

2、現任大股東是否需要承擔上任大股東的舊賬;

3、齊星鐵塔準備材料, 要求重審, 不知是對判決有哪些異議。

作為非法律專業人士, 筆者只能求助法律界的朋友, 並通過電話聯繫到上市公司, 以下幾點是筆者的整理記錄:

首先,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裁定書存在程式瑕疵, 未能保障被申請人(齊星鐵塔)陳述意見的權利, 依法可不予認可、執行;另外,

開庭前夕申請人(Stonewall資源)臨時修改索賠書, 對其觀點進行了實質性的改動, 被申請人律師以書面形式提出明確反對, 指出申請人的行為侵害了被申請人的程式權利, 但仲裁庭依舊同意對方修改檔的行為, 並在裁決書中支持了申請人修改的觀點、並依此作出裁決。

其次, 仲裁裁定書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 判定被申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過高, 嚴重侵害上市公司眾多投資者的利益, 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依法裁定結果可不認可、不執行。

第三, 《股權出售協議》未生效責任不在齊星鐵塔, 還需要重新通過再審來確認雙方需要承擔的責任。 另外按照百分之八的標準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以及按照季度計算複利, 違背我國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劇情開始有翻轉的跡象,感覺“違約”的齊星鐵塔似乎是受了不公平對待。

Stonewall資源是一家什麼樣的公司,先看一下這家澳洲上市的SWJ礦業年報,2012到2015年中,Stonewall礦業2012年虧損300萬澳元、2013年虧損3000萬澳元、2015年虧損900萬澳元。只有在2014年有一筆500萬澳元的收入(折合人民幣約2600萬),而當年卻虧損高達1300萬澳元。這個股價當前只有0.024澳元的澳大利亞上市公司,是一家自始至終收入很少,虧損連連的企業。

通過調查,筆者還發現了一些與Stonewall資源相關的“趣事”。

中國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2015〕29號)中明確說明:漢紅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紅公司)是一家從事股權投資的私募投資機構,總裁劉某(甲)、執行董事沈某、合夥人劉某(乙)。2011年,漢紅公司收購Stonewall Resources(Proprietary)Limited(簡稱SWJ資源),並於2012年10月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上市,SWJ資源持有Stonewall Mining (Proprietary)Limited(簡稱SWJ礦業)100%股權,從此處看,這家所謂的澳洲金礦公司,背後應是與國內的一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著關聯。

漢紅公司最近一次報導見於媒體還是中國證券報在2015年5月27日發表過《重拳打擊非法私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及《紀律處分決定書(首譽光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在這兩篇文章中多處提及漢紅投資名稱,並明確指出據基金業協會公告,漢紅投資因涉嫌非法集資已被公安機關調查。而在天眼查中,漢紅公司被“天眼風險”明確提示了無照經營、合同糾紛、經濟糾紛、拖欠公司、偷稅漏稅的問題。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通過境外收購資產或者股權的方式“走出去”,力求在更廣闊的平臺上資源配置,實現全球化戰略佈局。越來越多的境外上市公司成為中國企業戰略並購的目標,針對這類公司的跨境並購交易會面臨著比一般跨境並購交易更為複雜的監管環境。一方面,這些目標公司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過程中,須遵守上市地證券法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另一方面,由於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自由轉讓,上市地證券法規還會明文禁止內幕交易等不公平的交易行為。因此,中國企業在跨境並購境外上市公司時,對於違反境外證券法規,特別是發生內幕交易案件的風險,不可輕視,以免因小失大。

通過齊星鐵塔公告,可以肯定案件的後續將成為關鍵,也許最終結果能讓我們大跌眼鏡。過往公告中,齊星鐵塔控股股東龍躍已經明確表示會按照已披露的承諾將承擔公司因本次仲裁所帶來的一切損失,本次仲裁事項不會減少公司股東權益,也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持續經營,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不過很多股民希望齊星鐵塔能夠使用法律武器,合法合理合規的保護自身的權益,這場官司,也一直為國內有跨國收購能力的優秀企業所重視。

對於海外淘金,前商務部中國企業走出去研究中心專家顧問吳東華教授表示,中國企業在礦產能源、基礎設施領域的海外投資,70%是失敗的。導致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標選擇錯誤。比如,在澳大利亞,賺錢的鐵礦企業都位於該國西北部皮爾扒拉地區,但若中國礦企選擇投資該國荒漠地區,就會陷入投資陷阱。

齊星鐵塔前股東齊星集團與Stonewall資源的合同難道也是一場陷阱?

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劇情開始有翻轉的跡象,感覺“違約”的齊星鐵塔似乎是受了不公平對待。

Stonewall資源是一家什麼樣的公司,先看一下這家澳洲上市的SWJ礦業年報,2012到2015年中,Stonewall礦業2012年虧損300萬澳元、2013年虧損3000萬澳元、2015年虧損900萬澳元。只有在2014年有一筆500萬澳元的收入(折合人民幣約2600萬),而當年卻虧損高達1300萬澳元。這個股價當前只有0.024澳元的澳大利亞上市公司,是一家自始至終收入很少,虧損連連的企業。

通過調查,筆者還發現了一些與Stonewall資源相關的“趣事”。

中國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2015〕29號)中明確說明:漢紅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紅公司)是一家從事股權投資的私募投資機構,總裁劉某(甲)、執行董事沈某、合夥人劉某(乙)。2011年,漢紅公司收購Stonewall Resources(Proprietary)Limited(簡稱SWJ資源),並於2012年10月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上市,SWJ資源持有Stonewall Mining (Proprietary)Limited(簡稱SWJ礦業)100%股權,從此處看,這家所謂的澳洲金礦公司,背後應是與國內的一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著關聯。

漢紅公司最近一次報導見於媒體還是中國證券報在2015年5月27日發表過《重拳打擊非法私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及《紀律處分決定書(首譽光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在這兩篇文章中多處提及漢紅投資名稱,並明確指出據基金業協會公告,漢紅投資因涉嫌非法集資已被公安機關調查。而在天眼查中,漢紅公司被“天眼風險”明確提示了無照經營、合同糾紛、經濟糾紛、拖欠公司、偷稅漏稅的問題。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通過境外收購資產或者股權的方式“走出去”,力求在更廣闊的平臺上資源配置,實現全球化戰略佈局。越來越多的境外上市公司成為中國企業戰略並購的目標,針對這類公司的跨境並購交易會面臨著比一般跨境並購交易更為複雜的監管環境。一方面,這些目標公司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過程中,須遵守上市地證券法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另一方面,由於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自由轉讓,上市地證券法規還會明文禁止內幕交易等不公平的交易行為。因此,中國企業在跨境並購境外上市公司時,對於違反境外證券法規,特別是發生內幕交易案件的風險,不可輕視,以免因小失大。

通過齊星鐵塔公告,可以肯定案件的後續將成為關鍵,也許最終結果能讓我們大跌眼鏡。過往公告中,齊星鐵塔控股股東龍躍已經明確表示會按照已披露的承諾將承擔公司因本次仲裁所帶來的一切損失,本次仲裁事項不會減少公司股東權益,也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持續經營,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不過很多股民希望齊星鐵塔能夠使用法律武器,合法合理合規的保護自身的權益,這場官司,也一直為國內有跨國收購能力的優秀企業所重視。

對於海外淘金,前商務部中國企業走出去研究中心專家顧問吳東華教授表示,中國企業在礦產能源、基礎設施領域的海外投資,70%是失敗的。導致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標選擇錯誤。比如,在澳大利亞,賺錢的鐵礦企業都位於該國西北部皮爾扒拉地區,但若中國礦企選擇投資該國荒漠地區,就會陷入投資陷阱。

齊星鐵塔前股東齊星集團與Stonewall資源的合同難道也是一場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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