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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信證券——固定收益專題報告:同業存單之功與過

1、同業存單從屬性而言,對於銀行發行人是一個負債工具,其特別體現為中小銀行的負債工具,中小銀行通過同業存單這個負債工具(還可以通過拆借、回購、同業存款等其他工具)將資金從大銀行手中“搬運”到自己手中;

2、如果說中小銀行的風險偏好、擴張衝動較高,通過同業負債工具(比如同業存單)將資金從風險偏好低的大銀行手中“搬運”過來,以進行自己的資產擴張,則在“控制經濟杠杆率”的主題下,同業存單的規模擴張就成為了一種“過”。 但是這種現象對應的資產表現應該是杠杆率攀升、社會融資總量的擴張或M2的擴張。

即,同業存單的規模擴張+社會融資總量(或M2)的擴張同步發生,則同業存單成為了加杠杆的工具,與“去杠杆”的政策基調相悖,自然是一種“過”,需要治理。

3、如果同業存單的擴張過程中,並沒有伴隨著社會融資總量或M2的顯著擴張,則一定程度上說明,這種同業負債工具只是在完成一種“延續存量資產”的功能,在不允許發生存量資產破滅(信用出清)的背景下,中小機構只是通過同業存單工具在延續以往已經發生的存量資產,以保證流動性鏈條不斷(否則流動性鏈條斷裂,就會引發金融風險,進而傷及經濟增長),這時,同業存單擴張完成的只是延續流動性鏈條不斷的職能,在穩定經濟增長的前提下,就成為一種“功”。

即,同業存單的規模擴張+社會融資總量(M2)的穩定或下行同步發生,則同業存單只是一種延續流動性的工具,與“穩增長、防範流動性風險”的政策基調相合,自然是一種“功”。

4、總體來看,同業存單究竟是有功還是有過,要看其擴張過程中是否對應著經濟杠杆率的攀升(社會融資總量、M2)。 如果其並不對應經濟杠杆率的攀升,則可判定同業存單只是在完成一種流動性延續的職能,不能認定為有“過”。

如果在經濟杠杆穩定的情況下,非要限制同業存單的擴張,則必須要改變的應該是貨幣政策環境和流動性投放機制,要麼穩定貨幣政策預期,令中小銀行的負債工具轉移到拆借或回購中,以替代同業存單的擴張;要麼提供普惠性的流動性投放機制,或寄託於外匯占款的恢復,或寄託了準備金率的普惠性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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