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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匠人精神的衰落

文/(德)薛鳳

摘編自《工開萬物17世紀中國的知識與技術》, 江蘇人民出版社出版

《皇都積勝圖》(局部), 描繪了明代北京城商業繁榮的景象。

明代初期, 開國皇帝朱元璋已經認識到匠人群體的重要作用, 手工業得到了官方的促進。 一方面, 明代國家和社會日益依賴匠人的技藝來進行生產, 另一方面, 即使是寫出了“中國17世紀工藝百科全書”的明末科學家宋應星也拒絕把匠藝人當成一種職業來對待。 主流社會對匠藝曖昧不明的態度, 正是明代匠藝發展與匠藝人困境的真實寫照。

明代城牆背後的故事

現代南京最著名的景觀之一便是其完整無損的城牆。 五百多年以前, 20多萬民工和匠人將城牆修建起來, 用來保護明代的首座都城。

我們今天知道幾乎每段城牆修築的管理官員的名字, 也知道許多製作城牆磚匠人的名字, 以及磚是在什麼地方、什麼時間燒制而成的。

因為, 這些資料都被精心地刻寫在每一塊磚上。

江蘇南京市閱江樓及明代城牆

這給現代的歷史學家提供了珍貴的材料。 這種逐一標記的做法是由明代的立國者朱元璋出於純粹的實際考慮而引入的。 它提供的資訊, 提供了徵稅的憑證;在出現產品品質問題時, 可以快速地找到製作者;它也可以保證製作者得到公平的薪酬。 修建南京城牆的磚, 體現了匠人與國家機構之間的密切關係。

朱元璋從統治之初就注意到匠人群體, 讓他們與國家密切關聯在一起。 他接受了最早由蒙元統治者實行的世襲匠戶登記制度。 這一制度規定, 匠戶人家的所有男性成員及其後代都必須從事同一職業。

朱元璋建立起一個在國家控制下的生產網路。

陶工、幣工、木工、織工都得在官營作坊中, 提供一定時限的勞務來替代繳稅。

官營作坊的產品包括船、車、軍隊用的武器、官府活動時用的禮儀物品、朝廷給敵人和結盟者提供的商品和貢品, 以及用來填充宮廷寶庫的各種奢侈品。 關於勞動力和工作週期、原材料、最終產品, 所有這一切都有固定的官府配額。

讓讀書人管理生產

明代官府介入重要的技術領域如絲綢業和瓷器生產, 其程度之大超過以往任何時代。 在踏入工藝生產領域以後, 明太祖將組織和控制的權力交給讀書人而不是匠人, 他用這種方式讓學者與實用技藝連在一起, 讓匠人與國家連在一起。

那些因為文字技藝而進入仕途的學者們,

突然發現自己不得不組織工藝生產。 讀書人必須進入新求知領域, 而匠人們還留在自己的老本行裡:陶瓷技師繼續踩蹬陶輪, 手藝高超的織工還得繼續彎身弓背在織機前勞作。

最早的官營作坊都建立在該行業傳統的生產中心, 官員們可以找到當地的專業人才。 絲織業官營作坊主要位於南直隸、江南和四川地區, 陶瓷業則主要在江西省。

青花瓷盤, 明代萬曆年間制。

官營作坊利用私營來完成自己的定額目標, 而私營作坊也願意每年補充官營作坊的生產, 並從中獲得穩定收入。 官府對於私人作坊提供的基礎設施也予以積極支援, 以利於生產能夠進行並有所增長。

在這一過程中, 許多介入工藝生產管理中的學者官員意識到, 自己作為明代宮廷和國家的代表者, 對匠人的依賴要超過匠人對他們的依賴。 這是學者精英們遇到的新的挑戰, 與此同時, 他們卻仍然對匠人瞧不上眼。

開始試圖將官營絲綢生產作坊擴展到原本沒有生產能力地區的, 是明朝的第三位皇帝明成祖朱棣。在隨後的這個世紀裡,官員們面臨的挑戰是,維持這些刻意而為的生產網路。這經常需要很大的財力花費和巨大的人力投入。

比如,絲綢生產需要不同匠人群體的合作、適宜的氣候條件、原材料生產領域和最後加工領域之間保持精緻的平衡。大多數傳統生產地區以外的作坊,從來沒能真正投入生產。與此同時,明代那些建立在傳統中心的絲綢生產作坊卻得以繼續繁榮。

不可知的工藝細節:提花機、流水線

到了16世紀中期,幾乎在所有領域、所有地方都有一些大大小小的工作單元並行存在,一些在官府的掌控之下,一些則由私人業主在經營。

官營的“蘇州織染造織局”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官方的資料和民間資料對此都有很好的記載。從官方文獻我們獲知,這個機構雇用了25個行當中不同級別身份的1705位匠人。

地方文獻更為詳細,作為官府建築物,織造局有一塊紀事石碑,立於門口或是在院內一個顯而易見的地方。

蘇州織染織造局的一塊石碑給我們提供了這樣的資訊:在1647年(順治四年)這裡有173座提花機,分別放置在6個機房裡。這塊特殊石碑上還刻畫了機房和官署的分佈平面圖、一份管理機構一覽表,而這些內容幾乎從來不會出現在遞交給上級的官方報告中。

地方管理文獻和碑文中有些豐富的細節,是在個人的著作和記錄中難以看到的。但是,無論從現存的碑文還是在管理報告中,卻都找不到織造局內工作安排上的細節,沒有任何一個報告裡提到,織造局在哪裡獲得了他們所需要的提花機,又是誰製作了這些複雜的織機。

在瓷器製造業中,明代官營的瓷器生產在江西景德鎮。在相關的資料中,無論私人記錄還是官方文獻,都普遍強調高度分解化的生產過程。有些人指出,這一製作過程與韋奇伍德(歐洲瓷器的頂尖品牌創立人)所說的18世紀流水線很相似。

分解性生產要求更多的組織性工作,因為每一步驟都必須與它在總體中的功能保持協調。這種做法使得繁複的專業技能和複雜動作可以分解為簡單的單元,任何人在接受少許培訓之後就可以完成其中某個單元的工作。這就使得官員對匠人個人性技藝的依賴大為減少。

反過來,小型(技藝)單元的專家們可以對用工需求做出更靈活的反應,可以製作更多不同樣式。只是,明代皇帝和明末的商業化社會看重特製風格,對別致性的要求超過同一性。

完不成的生產計畫促成的政策改革

在宋應星(1587年—約1666年)生活的時代,匠人被納入官府管理當中已近三百年了。學者們在明朝開國之初對匠藝的態度,也隨著後世統治者對匠人約束政策的變化而進行著調整。

明太祖的規劃看似很美好,幾乎對每一種能想到的問題都有了應對措施。比如,這一體系的核心基石便是固定的供應和需求配額。這一計畫通過稅收和沿固定線路的運輸來保證原材料和勞動力。又如,世襲職業戶籍制度可以保證工藝技能不間斷地進入官府掌握的製造業當中。

可是,顯而易見的是,皇帝的規劃並不能保證匠人的後代不會試圖去超越這些限制,並且,那些迫不得已而勞作的匠人與那些為了自己的錢包而自願從事勞動的匠人生產出來的產品當然會有品質上的差異。

事實上,明代的第三個皇帝朱棣已經開始在1403年修改定額,對產品的品質和數量給出新規定。從1573年起,在萬曆皇帝在位期間,朝廷幾乎每年都要宣佈補充定額,以滿足其對奢侈品日漸增加的需求。這些需求增加的數量之大,官員們往往難以完成任務。

面對不得不徵召更多匠人來完成任務這一挑戰,官員們一開始採取的辦法是官府強制與支付勞務報酬兼用的辦法。當生產壓力增大時,官員將負擔轉嫁到匠戶身上;當匠戶的義務日漸增加時,他們開始痛恨這種世襲制度。

每年應召進入官營作坊服勞役,對匠戶來說都是限制和負擔,哪怕他們可以得到相當公平的勞務報酬的保障。但是,應徵官府差役會引起自己作坊中人手不足,讓他們一年的辛苦勞作入不敷出。如果匠戶家的兒子不幸手藝不好,他們就只好花錢雇人替代應差或者交罰款。

當這種情況發生的頻率不斷增加時,在籍匠戶就只好賣掉自己的財產和家當。有些匠戶甚至連自己的房屋也失去了,成了法外之人,或者說變成了逃戶或者流民。

官營製造業依靠對匠人施壓來確保品質,而壓力恰好對產品品質的提高產生負面效果,由此官營製造業陷入惡性循環當中。官員們不得不在宮廷要求、消費者的需求、自身利益等諸多方面之間找到平衡。

在絲織和瓷器行業裡的“供應機房”這一機構設置中,他們找到了如何解決這一難題的答案。“供應機房”這一機構的目的,是用來應對始料未及的不時之需的。一旦在籍匠戶勞力都被徵用完畢,官員們便會在“供應機房”中徵召全國最優秀的匠人來生產高級產品。

在明代皇室墓葬中發現的絲織品以及漆器等物品,都是在這些“短期作坊”中生產的。這些機構不受產量額度和財務費用的限制。他們之所以能達到最好的品質,也是因為他們能選擇行業內最好的匠人來採用最精良的技術產出最有創新性的產品。

1531年,在明世宗統治期間,明代政府和朝廷力圖從制度上入手來解決面對的困難。明政府對從前的生產定額、賦稅種類做出不同的改革:在所有行業、所有機構當中都改為全部使用銀兩來支付,而以前通常是以絲織品來支付的。這一政策改動,讓許多地方如蘇州和杭州的私人作坊受益良多。

“機戶領織”:貿易代理人的出現

當官府在放鬆對匠藝行業的控制之時,匠人群體開始將自身組織起來,形成不同形式的聯合體,以尋求社會和經濟的安全屏障。

位於絲織產業核心地區如蘇州、嘉興、杭州地區的所屬作坊,以及位於南京的中央所屬織造機構幾乎一直依賴于當地匠人,這些作坊雇用勞力來生產高品質的絲織品。這些官營作坊的需求,有助於在絲織貿易中形成特產市場。

有史料表明,在瓷器、細木工和漆器產品的貿易中也出現了同樣情形。“機戶領織”制度的出現,也是行業發展的一項重要因素。這一套代理人體系促進了公開勞務市場的發展,扶植了私人去獲取原料、專業勞動力、銷售終端產品的活動,給作坊主帶來更多的自由。

與歐洲行會制度不同的是,中國匠人的組織是基於地域,而不是以行業來劃分的。當然,匠人組織的地域性特徵,也可能是匠人身份世襲制度造成的結果:通過戶籍登記和納稅制度,每個手藝人都與他的家庭根基,也就是說與他的來源地綁定在一起。

現有的研究表明,在清代,組織匠人聯合會的人經常會成為該領域的職業性貿易代理人,即由明代官府代理人體系演變而來,這一體系對匠人專業技能的認可強化了匠人的職業身份,從而導致了在城市中心出現了匠人的勞動力市場。

自16世紀50年代以後,官員和官府越來越淡出工藝行業,他們對私人經濟、作坊、匠人和商人各種活動的控制更多是通過社會手段和宗教手段來實行,而不是通過行政機構上的關聯。

在很多情況下,手藝人群體或者官府不再理會銷售和行銷,將這些工作留給商人去做。比如在絲織領域,保證定額數量這一任務從官員轉到了商人身上。

經營管理方面的任務也交給商人:他們現在要負責組織生產,並將貨品運送到全國。貨品的流動性是明代這一期間的另一大特點。宋應星在《天工開物》中亦有提到商人連接南北,將很遠的西部地區也看作自己的商業範圍。

“南匠”拒北遷

在宋應星生活的時代,游走的匠人是中國行旅途中和主要城市中的一個普遍性的現象,甚至在勞役稅被廢除以後也是如此。

蘇州的木工前往南方,到福建沿海的船廠工作,或者在那個地區正日益發達的商業刻書業中找季節性的工作機會;天分出色的織工能在私人作坊中得到聘用,或者被官營作坊招去完成特別的任務;玉雕工來到揚州城著名作坊裡工作,以便讓自己的技藝變得更加精湛;來自四川的榨油工生產的燈油和蠟燭等產品,被富商們發送到沿海的市場上。

地方官員和中央官員的報告都提及讓匠人流動的官府措施,其目的在於去完成短期的任務,或者去傳播和擴散技術知識。然而,全職匠人往往非常堅決地拒絕遷移,就如同從前那些半農半匠人口一樣。匠人們雖然人在旅途,但是,他們的世襲身份以及經濟的、個人的原因阻止了他們在社會意義上的流動。

專家型匠人根本不願意離開蘇州、杭州這樣的中心城市,他們在那裡全年都有不同的工作機會。哪怕官員以重罰相威脅,或者以額外報酬相誘惑,“南匠”仍然經常拒絕來到中國北方的京城。

在國家的強制規定下,行業的傳承保持在家庭內部。明太祖的規則一方面認可並細緻地區分某些領域內(如絲織業和瓷器製造業)的不同職業工種;另一方面,匠人與地域以及戶籍登記的深層關聯又嚴重地阻礙匠人身份認同的形成,以及家庭紐帶之外任何群體性身份認同的形成。

這種模糊性映射並解釋了這樣的一個事實:在明代書面文獻中,對匠人行業的認可非常不充分。學者的記錄強調本地社會角色與技藝之間的密切關聯,其展示的理念是:技藝成就與家庭道德連接在一起。

儘管匠人們力爭找到新的技能培訓方式,或者新形式的集體組織,但是他們總是被拉回到自己的社會紐帶和源起地去學習技藝。即便有人外出旅行,在新師傅那裡學習技藝,也無法留下來將其付諸實踐。學藝只限于父子關係。

匠籍登記制度讓匠人移動,但卻禁止他們改變身份或者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搬遷到他處,而獲得許可幾乎是不可能的。逃避這些強制性義務的人便成了在逃者。

是明朝的第三位皇帝明成祖朱棣。在隨後的這個世紀裡,官員們面臨的挑戰是,維持這些刻意而為的生產網路。這經常需要很大的財力花費和巨大的人力投入。

比如,絲綢生產需要不同匠人群體的合作、適宜的氣候條件、原材料生產領域和最後加工領域之間保持精緻的平衡。大多數傳統生產地區以外的作坊,從來沒能真正投入生產。與此同時,明代那些建立在傳統中心的絲綢生產作坊卻得以繼續繁榮。

不可知的工藝細節:提花機、流水線

到了16世紀中期,幾乎在所有領域、所有地方都有一些大大小小的工作單元並行存在,一些在官府的掌控之下,一些則由私人業主在經營。

官營的“蘇州織染造織局”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官方的資料和民間資料對此都有很好的記載。從官方文獻我們獲知,這個機構雇用了25個行當中不同級別身份的1705位匠人。

地方文獻更為詳細,作為官府建築物,織造局有一塊紀事石碑,立於門口或是在院內一個顯而易見的地方。

蘇州織染織造局的一塊石碑給我們提供了這樣的資訊:在1647年(順治四年)這裡有173座提花機,分別放置在6個機房裡。這塊特殊石碑上還刻畫了機房和官署的分佈平面圖、一份管理機構一覽表,而這些內容幾乎從來不會出現在遞交給上級的官方報告中。

地方管理文獻和碑文中有些豐富的細節,是在個人的著作和記錄中難以看到的。但是,無論從現存的碑文還是在管理報告中,卻都找不到織造局內工作安排上的細節,沒有任何一個報告裡提到,織造局在哪裡獲得了他們所需要的提花機,又是誰製作了這些複雜的織機。

在瓷器製造業中,明代官營的瓷器生產在江西景德鎮。在相關的資料中,無論私人記錄還是官方文獻,都普遍強調高度分解化的生產過程。有些人指出,這一製作過程與韋奇伍德(歐洲瓷器的頂尖品牌創立人)所說的18世紀流水線很相似。

分解性生產要求更多的組織性工作,因為每一步驟都必須與它在總體中的功能保持協調。這種做法使得繁複的專業技能和複雜動作可以分解為簡單的單元,任何人在接受少許培訓之後就可以完成其中某個單元的工作。這就使得官員對匠人個人性技藝的依賴大為減少。

反過來,小型(技藝)單元的專家們可以對用工需求做出更靈活的反應,可以製作更多不同樣式。只是,明代皇帝和明末的商業化社會看重特製風格,對別致性的要求超過同一性。

完不成的生產計畫促成的政策改革

在宋應星(1587年—約1666年)生活的時代,匠人被納入官府管理當中已近三百年了。學者們在明朝開國之初對匠藝的態度,也隨著後世統治者對匠人約束政策的變化而進行著調整。

明太祖的規劃看似很美好,幾乎對每一種能想到的問題都有了應對措施。比如,這一體系的核心基石便是固定的供應和需求配額。這一計畫通過稅收和沿固定線路的運輸來保證原材料和勞動力。又如,世襲職業戶籍制度可以保證工藝技能不間斷地進入官府掌握的製造業當中。

可是,顯而易見的是,皇帝的規劃並不能保證匠人的後代不會試圖去超越這些限制,並且,那些迫不得已而勞作的匠人與那些為了自己的錢包而自願從事勞動的匠人生產出來的產品當然會有品質上的差異。

事實上,明代的第三個皇帝朱棣已經開始在1403年修改定額,對產品的品質和數量給出新規定。從1573年起,在萬曆皇帝在位期間,朝廷幾乎每年都要宣佈補充定額,以滿足其對奢侈品日漸增加的需求。這些需求增加的數量之大,官員們往往難以完成任務。

面對不得不徵召更多匠人來完成任務這一挑戰,官員們一開始採取的辦法是官府強制與支付勞務報酬兼用的辦法。當生產壓力增大時,官員將負擔轉嫁到匠戶身上;當匠戶的義務日漸增加時,他們開始痛恨這種世襲制度。

每年應召進入官營作坊服勞役,對匠戶來說都是限制和負擔,哪怕他們可以得到相當公平的勞務報酬的保障。但是,應徵官府差役會引起自己作坊中人手不足,讓他們一年的辛苦勞作入不敷出。如果匠戶家的兒子不幸手藝不好,他們就只好花錢雇人替代應差或者交罰款。

當這種情況發生的頻率不斷增加時,在籍匠戶就只好賣掉自己的財產和家當。有些匠戶甚至連自己的房屋也失去了,成了法外之人,或者說變成了逃戶或者流民。

官營製造業依靠對匠人施壓來確保品質,而壓力恰好對產品品質的提高產生負面效果,由此官營製造業陷入惡性循環當中。官員們不得不在宮廷要求、消費者的需求、自身利益等諸多方面之間找到平衡。

在絲織和瓷器行業裡的“供應機房”這一機構設置中,他們找到了如何解決這一難題的答案。“供應機房”這一機構的目的,是用來應對始料未及的不時之需的。一旦在籍匠戶勞力都被徵用完畢,官員們便會在“供應機房”中徵召全國最優秀的匠人來生產高級產品。

在明代皇室墓葬中發現的絲織品以及漆器等物品,都是在這些“短期作坊”中生產的。這些機構不受產量額度和財務費用的限制。他們之所以能達到最好的品質,也是因為他們能選擇行業內最好的匠人來採用最精良的技術產出最有創新性的產品。

1531年,在明世宗統治期間,明代政府和朝廷力圖從制度上入手來解決面對的困難。明政府對從前的生產定額、賦稅種類做出不同的改革:在所有行業、所有機構當中都改為全部使用銀兩來支付,而以前通常是以絲織品來支付的。這一政策改動,讓許多地方如蘇州和杭州的私人作坊受益良多。

“機戶領織”:貿易代理人的出現

當官府在放鬆對匠藝行業的控制之時,匠人群體開始將自身組織起來,形成不同形式的聯合體,以尋求社會和經濟的安全屏障。

位於絲織產業核心地區如蘇州、嘉興、杭州地區的所屬作坊,以及位於南京的中央所屬織造機構幾乎一直依賴于當地匠人,這些作坊雇用勞力來生產高品質的絲織品。這些官營作坊的需求,有助於在絲織貿易中形成特產市場。

有史料表明,在瓷器、細木工和漆器產品的貿易中也出現了同樣情形。“機戶領織”制度的出現,也是行業發展的一項重要因素。這一套代理人體系促進了公開勞務市場的發展,扶植了私人去獲取原料、專業勞動力、銷售終端產品的活動,給作坊主帶來更多的自由。

與歐洲行會制度不同的是,中國匠人的組織是基於地域,而不是以行業來劃分的。當然,匠人組織的地域性特徵,也可能是匠人身份世襲制度造成的結果:通過戶籍登記和納稅制度,每個手藝人都與他的家庭根基,也就是說與他的來源地綁定在一起。

現有的研究表明,在清代,組織匠人聯合會的人經常會成為該領域的職業性貿易代理人,即由明代官府代理人體系演變而來,這一體系對匠人專業技能的認可強化了匠人的職業身份,從而導致了在城市中心出現了匠人的勞動力市場。

自16世紀50年代以後,官員和官府越來越淡出工藝行業,他們對私人經濟、作坊、匠人和商人各種活動的控制更多是通過社會手段和宗教手段來實行,而不是通過行政機構上的關聯。

在很多情況下,手藝人群體或者官府不再理會銷售和行銷,將這些工作留給商人去做。比如在絲織領域,保證定額數量這一任務從官員轉到了商人身上。

經營管理方面的任務也交給商人:他們現在要負責組織生產,並將貨品運送到全國。貨品的流動性是明代這一期間的另一大特點。宋應星在《天工開物》中亦有提到商人連接南北,將很遠的西部地區也看作自己的商業範圍。

“南匠”拒北遷

在宋應星生活的時代,游走的匠人是中國行旅途中和主要城市中的一個普遍性的現象,甚至在勞役稅被廢除以後也是如此。

蘇州的木工前往南方,到福建沿海的船廠工作,或者在那個地區正日益發達的商業刻書業中找季節性的工作機會;天分出色的織工能在私人作坊中得到聘用,或者被官營作坊招去完成特別的任務;玉雕工來到揚州城著名作坊裡工作,以便讓自己的技藝變得更加精湛;來自四川的榨油工生產的燈油和蠟燭等產品,被富商們發送到沿海的市場上。

地方官員和中央官員的報告都提及讓匠人流動的官府措施,其目的在於去完成短期的任務,或者去傳播和擴散技術知識。然而,全職匠人往往非常堅決地拒絕遷移,就如同從前那些半農半匠人口一樣。匠人們雖然人在旅途,但是,他們的世襲身份以及經濟的、個人的原因阻止了他們在社會意義上的流動。

專家型匠人根本不願意離開蘇州、杭州這樣的中心城市,他們在那裡全年都有不同的工作機會。哪怕官員以重罰相威脅,或者以額外報酬相誘惑,“南匠”仍然經常拒絕來到中國北方的京城。

在國家的強制規定下,行業的傳承保持在家庭內部。明太祖的規則一方面認可並細緻地區分某些領域內(如絲織業和瓷器製造業)的不同職業工種;另一方面,匠人與地域以及戶籍登記的深層關聯又嚴重地阻礙匠人身份認同的形成,以及家庭紐帶之外任何群體性身份認同的形成。

這種模糊性映射並解釋了這樣的一個事實:在明代書面文獻中,對匠人行業的認可非常不充分。學者的記錄強調本地社會角色與技藝之間的密切關聯,其展示的理念是:技藝成就與家庭道德連接在一起。

儘管匠人們力爭找到新的技能培訓方式,或者新形式的集體組織,但是他們總是被拉回到自己的社會紐帶和源起地去學習技藝。即便有人外出旅行,在新師傅那裡學習技藝,也無法留下來將其付諸實踐。學藝只限于父子關係。

匠籍登記制度讓匠人移動,但卻禁止他們改變身份或者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搬遷到他處,而獲得許可幾乎是不可能的。逃避這些強制性義務的人便成了在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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