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頒佈,股東的這些權利將得到保護

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以下簡稱為“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賀小榮出席發佈會並介紹相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發佈會。

本次發佈的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亮點?

下面, 來帶大家瞧瞧~

1

完善決議效力瑕疵訴訟制度

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 就公司經營事項作出決議, 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 因此, 關於決議效力的爭議也是公司治理糾紛的主要類型。

《解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 完善了決議效力瑕疵訴訟的法律適用規則:

一是確定了決議不成立之訴。 對決議效力瑕疵的分類, 各國立法例大致存在“二分法”與“三分法”的分野, 前者包括決議無效和決議可撤銷兩種決議效力瑕疵, 後者則在此基礎上還規定了決議不成立或者決議不存在。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確認決議無效和撤銷決議之訴, 均系針對已經成立的決議, 未涵蓋決議不成立的情形。 我們認為, 從體系解釋出發, 不成立的決議當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應是公司法的默示性規定。

因此, 《解釋》第五條規定了決議不成立之訴, 與決議無效之訴和撤銷決議之訴一起, 共同構成了“三分法”的格局。 有觀點認為, 召開會議並作出決議, 是公司意志的形成過程, 而非公司的意思表示, 因此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不存在是否成立的問題。 我們認為, 《民法總則》明確將包括公司在內的法人的決議行為, 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 對此《解釋》應當嚴格貫徹。

二是明確了決議效力案件的原告範圍。 為維護公司穩定經營和交易安全, 在訴的利益原則的基礎上, 各國公司法對決議效力確認之訴的原告範圍多有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亦就此作了適當限制。 但由於該規定較為原則,

司法實踐中對其具體含義存在一定爭議。 《解釋》嚴格貫徹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立法宗旨, 在第一條規定確認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之訴的原告, 包括股東、董事、監事等;在第二條規定, 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股東資格。

三是明確了確認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法律效力。 關於公司內部規定或者決議的外部效力問題, 《民法總則》通過第六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等規定予以了明確, 基本確立了內外有別、保護善意相對人合法利益的原則。

據此, 《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 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2

依法強化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賦予了股東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決議等文件材料的權利。 該權利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固有權,屬於法定知情權, 是股東權利中的基礎性權利, 依法應當嚴格保護。

《解釋》針對適用該兩條規定中遇到的爭議較多的問題, 作出了如下規定:

一是結合訴的利益原則,通過第七條明確了股東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享有的訴權,並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

二是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可能有的不正當目的作了列舉,明確劃定了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

三是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定等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行使法定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為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對股東聘請仲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查閱作出了規定。

五是就股東可以請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作了規定,以防止從根本上損害股東知情權。

3

積極探索完善對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

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

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於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範疇,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介入。因此,《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

為此,《解釋》第十五條但書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4

5

完善股東代表訴訟機制

一是明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涉及兩類不同訴訟。司法實踐中,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訴訟類型,以及公司的訴訟地位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系公司機關,其履行法定職責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應當是公司直接訴訟,應列公司為原告。《解釋》第二十三條對此予以了明確。

二是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機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但對於股東代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勝訴利益的歸屬、訴訟費用的負擔等問題,沒有規定具體的操作規則。《解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分別就這三個方面的問題作出了規定。

點擊閱讀原文

可以參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完整內容

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 | 南海公共法律服務微信編輯組

作出了如下規定:

一是結合訴的利益原則,通過第七條明確了股東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享有的訴權,並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

二是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可能有的不正當目的作了列舉,明確劃定了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

三是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定等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行使法定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為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對股東聘請仲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查閱作出了規定。

五是就股東可以請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作了規定,以防止從根本上損害股東知情權。

3

積極探索完善對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

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

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於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範疇,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介入。因此,《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

為此,《解釋》第十五條但書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4

5

完善股東代表訴訟機制

一是明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涉及兩類不同訴訟。司法實踐中,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訴訟類型,以及公司的訴訟地位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系公司機關,其履行法定職責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應當是公司直接訴訟,應列公司為原告。《解釋》第二十三條對此予以了明確。

二是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機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但對於股東代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勝訴利益的歸屬、訴訟費用的負擔等問題,沒有規定具體的操作規則。《解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分別就這三個方面的問題作出了規定。

點擊閱讀原文

可以參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完整內容

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 | 南海公共法律服務微信編輯組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