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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小案例,看一看會計人員必須具備的靈活性思維

案例1

某設備租賃公司2017年6月份出租建築設備的收入117萬元(含稅), 當月不考慮進項稅額的情況下, 應納增值稅額=117萬元/1.17*17%=17萬元。

提醒:

若是設備在出租時配備上操作人員, 則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稅率為11%。

應納增值稅額=117萬元/1.11*11%=11.60萬元

案 例 2

提醒:

若是企業有足夠的證據來佐證服裝不是送給員工個人的或者送給他人的!服裝屬於公司財產!而且屬於與公司經營有關的勞動保護用品, 則允許抵扣增值稅, 比如證據鏈包括:

2、公司勞動手冊上明確寫著:工作服屬於公司所有, 員工離職一律交回公司!

3、公司內部制度要求上班必須穿戴工作服,

否則罰款!

4、其他。

案例3

提醒:

若是這2台電視機放在會議室用於開會經營而使用, 則可以抵扣增值稅。

案例4

提醒:

若是該車輛既用於食堂買菜、又用於運輸貨物等經營使用, 則屬於混用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增值稅。

案例5

公司2016年底裝修自有的辦公房, 房屋原值1000萬元, 發生裝修費510萬元(不含稅), 取得裝修公司開具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已認證相符, 由於裝修辦公樓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 其進項稅額不得一次性抵扣, 必須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提醒:

若是裝修費用達不到房產原值的50%的, 其進項稅額就可以一次性抵扣, 企業可以獲得更多的進項稅額。

政策參考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

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2)《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 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 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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