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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夢奇:切莫盲人摸象,正確認識郵幣卡電子交易

近日, 一篇由王律師署名的《“郵幣卡”交易機制揭秘:本質上是非法證券交易而不是非法期貨交易》文章, 在自媒體的傳播下, 受到了大家的廣泛關注, 同時, 也引起了社會各界不同的反響。

王律師的行文邏輯很簡單, 第一部分論述郵幣卡現貨發售的交易機制, 第二部分認為, 有價證券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 然後郵幣卡屬於其中的商品證券, 結合其現貨發售的交易模式, 最後得出“郵幣卡”交易機制揭的本質上是非法證券交易而不是非法期貨交易的結論。

實際上王律師的觀點存在著幾個大的問題,

第一, 郵幣卡電子交易只有發售模式?第二, 非法證券當中的“證券”包括商品證券?第三, 郵幣卡電子交易採取了發售的交易模式就構成非法證券?

首先, 郵幣卡電子交易只有發售模式?

行業人士都清楚, 郵幣卡電子交易市場中, 除了發售交易模式之外, 還有現貨摘掛牌交易模式, 當然, 各地交易場所為了迎合監管, 可能會將現貨摘掛牌交易模式稱為現貨託管交易模式等等名稱。

何為發售交易模式?筆者團隊曾在去年8月份就撰寫過《現貨發售模式:狂歡下的冷思考》一文, 文中已經明確指出, 所謂的現貨發售模式, 其是由一級市場的現貨發售和申購、二級市場的現貨所有權電子交易兩部分構成。 發售申購階段,

發售商在交易平臺進行商品發售要約, 採購商、貿易商和投資者進行全額貨款申購。 申購成功的交易商既可在交易所電子交易平臺進行商品轉讓, 也可申請提貨交收, 發售完成後, 交易商還可在二級市場買入商品, 並進行商品轉讓或提貨交收。

該交易模式有其優點, 就是無杠杆、全實物、單向交易。 當然, 該模式也有缺點, 第一, 發售模式的交易方式既不屬於協定轉讓也不屬於單向競價交易方式, 並不符合《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的交易方式(詳見:《現貨發售模式:狂歡下的冷思考》)。 第二, 發售模式的交易方式涉嫌詐騙(詳見:《現貨發售模式:狂歡下的冷思考》)。

何為掛牌摘牌模式?

掛牌摘牌模式是指買方或者賣方通過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系統公開發佈要約進行“掛牌”,

要約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品牌、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方式等資訊, 賣方或者買方通過掛牌交易系統提出申請接受掛牌方所發佈的要求進行“摘牌”的一種交易方式。 摘牌方接受掛牌方所發佈要約的申請一經提出即視為交易成交, 雙方自動達成《商品銷售合同》, 雙方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約。 該交易模式的典型案例就如同京東、淘寶。 當交易中心採取掛牌摘牌模式時, 仍需要克服兩點比較致命的合規障礙, 第一點是匿名交易的問題, 第二點是T+0的問題。 當然, 對於第二點問題, 筆者在此是採取保留意見的, 因為T+0的限制是和我國《合同法》第五章關於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一章的精神是相悖的。
但是, 筆者也理解監管層的精神, 就是抑制投機, 鼓勵服務實體經濟!

其次, 非法證券當中的“證券”包括商品證券嗎?

筆者同意王律師所論述的, 有價證券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 但不同意的是, 郵幣卡本身不屬於其中的商品證券, 郵幣卡的權益憑證才屬於商品證券, 如提貨單、倉庫棧單、運貨單等。

實際上, 早在1998年起草制定《證券法》時, 關於《證券法》調整範圍的討論, 就形成了兩種代表性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證券法》調整範圍應該寬一些, 應該對各類證券都進行調整, 不能僅調整股票和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 《證券法》應該根據我國發展階段的特殊情況,

調整有限種類的證券。 立法機關要就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實驗、有了一定實踐經驗、問題看得較清楚的、又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實需要的證券品種加以規定, 而不能從“證券法”的名稱概念和“證券”的名詞概念出發, 更不能照抄照搬外國的作法。 隨後, 1998年的《證券法》正是採納了第二種觀點, 即調整股票和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此後的實踐表明, 國務院始終沒有依法認定過任何證券, 因此"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只是作為一個備用的授權條款, 而不具有可操作性。

2014年最新修訂的《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與1998年《證券法》的規定相較,新《證券法》規定由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歸結而言,現行我國《證券法》調整下的“證券”就是指: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的證券。其中,“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的證券”由於自《證券法》修訂以來事實上國務院並沒有根據《證券法》的授權認定任何一個"其他證券"而形同虛設。

因此,對於非法證券中的“證券”的理解,我們並不能望文生義,而應從嚴謹科學的角度來認識,由上述分析可知,非法證券中的“證券”並不包含商品證券。

最後一個問題,郵幣卡電子交易採取了發售的交易模式就構成非法證券?

關於這個問題,我相信,通過上述的分析,大家都已經心照不宣了,在此,筆者就不再贅述了!

總的來說,對於郵幣卡電子交易,筆者的態度是中立的。雖然有部分郵幣卡交易場所負責人不務正業,把平臺當成自己的“提款機”,把投資人當“韭菜”。但實際上,相較于傳統郵幣卡市場,有些郵幣卡電子交易市場在郵幣卡商品真偽鑒別、品相鑒別、保真、品質保管等多個方面確實有一定的優勢,確實在服務實體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紐帶作用。這一點,從網傳的多份清理整頓檔,我們也可以看出,監管層次輪的清理整頓,目的並非為了否定郵幣卡行業發展,而是為了優勝劣汰,重塑規範健康的郵幣卡交易市場,打造郵幣卡持續健康發展的新生態系統。

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與1998年《證券法》的規定相較,新《證券法》規定由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歸結而言,現行我國《證券法》調整下的“證券”就是指: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的證券。其中,“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的證券”由於自《證券法》修訂以來事實上國務院並沒有根據《證券法》的授權認定任何一個"其他證券"而形同虛設。

因此,對於非法證券中的“證券”的理解,我們並不能望文生義,而應從嚴謹科學的角度來認識,由上述分析可知,非法證券中的“證券”並不包含商品證券。

最後一個問題,郵幣卡電子交易採取了發售的交易模式就構成非法證券?

關於這個問題,我相信,通過上述的分析,大家都已經心照不宣了,在此,筆者就不再贅述了!

總的來說,對於郵幣卡電子交易,筆者的態度是中立的。雖然有部分郵幣卡交易場所負責人不務正業,把平臺當成自己的“提款機”,把投資人當“韭菜”。但實際上,相較于傳統郵幣卡市場,有些郵幣卡電子交易市場在郵幣卡商品真偽鑒別、品相鑒別、保真、品質保管等多個方面確實有一定的優勢,確實在服務實體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紐帶作用。這一點,從網傳的多份清理整頓檔,我們也可以看出,監管層次輪的清理整頓,目的並非為了否定郵幣卡行業發展,而是為了優勝劣汰,重塑規範健康的郵幣卡交易市場,打造郵幣卡持續健康發展的新生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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