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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信託登記制度 提高產品規範化和透明度

■本報見習記者 孟 珂

近日, 為建立全國統一的信託登記制度, 進一步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 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銀監會發佈《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自9月1日起實施, 主要規定了信託登記的定義及流程、信託受益權帳戶管理及信託登記資訊管理、監管要求等。

東方金誠首席分析師徐承遠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該《辦法》的出臺代表著我國信託行業發展日趨規範, 其影響有三:

第一, 確立的統一信託資訊登記制度, 有利於強化對信託業的監管, 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辦法》出臺以前, 我國信託行業實行的是信託產品報告制度, 其相關資訊未經過統一歸集、整理, 監管部門很難即時高效地提取有效資料並進行有效監管。 本次《辦法》的出臺建立了統一信託資訊登記制度, 填補了國內信託登記領域內的空白。

第二, 信託登記的資訊更加全面、具體和標準化, 尤其是建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畫資訊公示制度和披露標準為信託產品的標準化提供了基礎。 資訊制度的建設是行業規範化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對於涉及巨大經濟利益的信託行業尤為重要。 《辦法》將我國信託行業的全部信託資訊納入統一的登記管理制度之下, 不僅有助於提高信託產品的規範化和透明度, 更有利於深化信託制度建設和發展。

《辦法》的出臺為未來信託產品二級市場的建設和產品的流轉制度建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第三, 信託產品的標準化和快速流通有利於信託行業收益的增加和風險的降低。 信託登記制度的建立, 為信託產品流通奠定了基礎。 加大存量信託產品的流通可以減緩信託公司的資本壓力, 同時又可以降低信託公司的杠杆率, 從而降低和分散風險。 同時, 信託產品二級市場的快速流通也更有利於信託產品發行時的融資, 有利於信託市場規模的擴大。

徐承遠建議, 鑒於金融產品在二級市場的流通建構於標準化和風險充分披露上, 應參照債券市場的公開發行機制, 引入評級機構等協力廠商機構對信託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

同時加強對於信託產品的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 全面的信託資訊登記制度以及協力廠商信用評級機構的引入, 將會大幅提高信託產品的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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